還款來源誰之責? 典當“買單”太憋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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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業內近日出瞭個值得借鑒的事件,讓整個典當行引以為戒。劉先生因自身經營上的融資需要,以其合法擁有的一套商品房向某典當行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典當,借款人民幣40萬元,期限為6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瞭《當票》、《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等手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抵押備案登記後,並於2010年6月18日發放當金。在典當期限屆滿時,應劉先生的請求又辦理瞭一次續當。2011年4月初,劉先生因經營資金得到緩解,故向典當行提出瞭還款贖當的要求,並於4月20日通過某市銀行匯款的方式還清瞭款項辦理瞭贖當手續。 本是很順利很圓滿的一筆典當業務的收放始末,然而,時隔一年,該典當行突然接到其開戶銀行方打來的電話,告知該典當公司戶上的40萬元資金已被公安局依法凍結瞭。被告知的原因是:“公安局正在審理一樁詐騙案件,在審理詐騙嫌疑人吳某所詐騙的資金去處中,查明其中一筆40萬元的資金是匯入該典當行的銀行賬戶,故依法給予凍結。”後經典當行追查,這筆被凍結的資金就是上述房地產抵押典當中劉先生匯來贖當的當金,而那位詐騙嫌疑人吳某正是劉先生的母親。 眾所周知,典當行主要經營范圍就是以資金借貸周轉,資金周轉產生的效益就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主要來源。讓該典當行煩惱的是,眼前這筆資金被凍結在那不知道要滯留多長時間,而滯留產生的後果將會給典當行帶來運營上的資金短缺、經營上的收入與利潤的減少,從而增加瞭其他種種負擔。而且,典當行在收回這筆當金的同時也辦理贖當手續,即錢收物交回,而一旦公安局定案將該筆資金劃走,在案件處理期間,劉先生又將原來抵押的房產變賣或轉移,典當行將面臨既無當金又無抵押物的境況,平白無故的遭遇損失40萬元。 對於該事件,典當行多次找瞭劉先生瞭解溝通,而劉先生認為房地產典當借款已經還款贖當瞭,雙方借貸關系早已終結,他母親犯的事純屬個人行為,與他無任何關系,至於被凍結的資金典當行應該直接與司法機關交涉。 該典當行對此感到非常困擾,明明自己依法辦理典當發放當金,典當客戶依照合同依照時限匯回款項還款贖當,應是有法有據、合乎情理的。難道典當行還要在收回每筆典當贖金時,還應該要求客戶務必提供還款資金的來源證明或要事先追究其來源是否合法?似乎法律也沒有賦予典當行此種權利。如果一旦出現錢款來源問題,典當行就要面臨全額買單的損失? 據悉,時至今日,該典當行遭遇被凍結資金已近兩個月,始終無從找到解決辦法。 推薦閱讀: 中國典當聯盟網qq群公告【11.15更新】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11-15 《典當縱橫》月刊征稿啟事 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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