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借出被當典當合同無效損失與當鋪無關 |
| 典當行稱,張某是通過合法渠道拿到該車的,他辦理典當時所需的全部材料,沒有原告的全力配合是不可能取得的,被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張某有權代理原告辦理一切典當手續;2003年5月24日,張某向被告將該車贖回,張某給原告的車輛被典當的當票,是續當當票中的一張。 典當行認為,將第三人因為典當而暫時存放的汽車交還給第三人的行為沒有任何過錯,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車輛典當與原告的財產損失沒有因果關系。再說車輛已不再由被告保管,被告沒有返還的義務。 法院:典當合同無效損失與當鋪無關 庭審中,法院瞭解到,第三人張某在無王某授權情況下向典當行提交瞭典當有關所需的資料,其以原告名義與被告達成的典當協議原告未予追認,故該典當合同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瞭訂立合同的一般原則,應屬於無效合同,對原告不發生效力。原告要求判決典當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時法院認為,原告與第三人張某之間存在借用合同關系,張某是該車輛的合法占有人。王某並未將轎車交付給被告,車子贖當後也已經返還交給第三人,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車輛、賠償損失的事實基礎已不存在,原告應當向第三人索要車輛。原告關於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辦案法官認為,該典當合同應屬無效,原、被告雙方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存在。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該條款的立法目的是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態。 本案中,原告將涉訴車輛交付給瞭第三人,而並未交付給被告;第三人為履行該典當合同將其合法占有的車輛交付給被告,贖當時,被告亦將該車交付給第三人。被告占有該車的事實已經消滅,當事人的財產關系已恢復到典當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即第三人合法占有原告車輛的狀態。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車輛、賠償損失的事實基礎已不存在,原告應當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故原告要求判決典當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關於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
2014年1月3日星期五
車子借出被當典當合同無效損失與當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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