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星期五

我能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嗎?

我能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嗎?

我能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嗎?


  編輯同志:
  2009730日,陳某因生意周轉需要向我借人民幣5萬元,借款時約定:月利率15%。,借期為1年,每月付息。借款後,陳某向我支付瞭3個月的利息後,其餘利息至今未付。請問:我能要求債務人陳某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嗎?
                                                                                    讀者熊文盛
  熊文盛讀者:
  你可以要求債務人陳某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該條法律規定既約束借款人,同時亦適用於貸款人(出借人)。因此,一般情況下,無論是借款人,還是貸款人(出借人),均應遵從雙方之間當初約定的期限償還或收回借款,除非另行商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貸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歸還借款的,否則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上述理解,你不能要求債務人陳某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8條又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2、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隻要當事人一方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對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就本案來看,陳某向你借款時你們之間已經明確約定每月付息,但據你反映,陳某隻按約支付瞭前3個月的利息,其餘利息一直未付,因此,陳某已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每月付息”義務,陳某的行為符合預期違約的第二種情形構成預期違約,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你有權要求陳某承擔提前償還未到期借款等違約責任,即雖然借款期限尚未屆滿,但你仍可以依法要求債務人陳某提前償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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