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星期一

夫妻婚內借貸 離婚則應清還

夫妻婚內借貸 離婚則應清還

夫妻婚內借貸 離婚則應清還


         夫妻間的相互借貸也具有一般借貸的特點,其財產並不一定是共同財產。昨日,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妻子要求丈夫歸還欠款的主張予以瞭支持。承辦法官提醒,夫妻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來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並不是普遍認為的都是共同財產。
  據瞭解,孫女與丁男於20061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僅過6個月,因矛盾導致孫女回娘傢居住。當年9月,丁男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向孫女借款6萬元,並出具瞭一份借條憑證。今年孫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丁某離婚。就6萬元借款問題,雙方產生瞭分歧:孫女認為該欠條是對雙方之間財產的約定,其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丁男應當歸還借款。丁男則辯稱該借款發生在婚姻期間,所借款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須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孫女與丁男之間雖然是夫妻關系,但彼此間的相互借貸仍然具有一般借貸的共同特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孫女借款給丁男,丁男出具瞭借條憑證,應視為雙方對部分財產歸屬作瞭書面約定,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因此,法院對孫女要求丁男償還欠款的主張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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