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潯:“電子管傢”堵塞銷贓漏洞 專抓銷贓者 |
| ?????? “嘀、嘀、嘀……”湖州市南潯派出所民警潘國興的手機屏幕上顯示一條短信息:“某某調劑商行發現可疑摩托車,發動機號0505317851,車架號318303,請核實。”小潘立即進行比對核實,發現該車於前幾天在潯北新村失竊。5分鐘後,正在銷贓的犯罪嫌疑人被當場抓獲。 小潘和商行用的正是湖州南潯區公安分局開發的信息自動識別報警系統。今年7月以來,僅南潯派出所就通過報警系統抓獲犯罪嫌疑人10人,破獲案件50餘起。 南潯區公安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個電子管傢專門安裝在調劑典當商行、二手機市場等易成為銷贓場所的商傢電腦中,用以管控、堵塞銷贓漏洞。有交易時,店主隻要將來人的身份證號碼和典當物品的唯一特征(比如手機的電子串號、機動車的發動機號、車架號)等輸入電腦。“電子管傢”就會自動進行信息比對,若發現可疑情況,將即時發送信息報警。 “電子管傢”還可以對可疑人員實施佈控。貴州人安某有盜竊作案嫌疑,並有多次典當記錄,南潯警方就在系統中進行瞭佈控。12月1日,當安某再次來到調劑行典當時,系統及時比對並將信息傳遞給警方。安某及其同夥何某被當場抓獲,警方由此一舉破獲瞭數十起盜竊案件。 眼見一筆又一筆的交易被“破壞”瞭,店主們不但沒生氣,還暗自慶幸交易的“失敗”。一位寄賣鋪店主告訴記者,因缺少信息資源,他們以往容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進贓物,結果被警方查獲後,不僅贓物要沒收,還要繳納500至5000元的罰款。 今年7月開始,南潯警方找瞭四五傢調劑(寄賣)行(店)進行試點。原以為會遭“冷遇”,沒想到很多店主主動要求安裝這個喜歡破壞“交易”的電子管傢,至今已安裝20多套。湖州市公安局將向全市推廣這個系統。 |
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
湖州南潯-“電子管傢”堵塞銷贓漏洞 專抓銷贓者
汽車消費貸款常用名詞解釋
汽車消費貸款常用名詞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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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貸款常用名詞解釋 首付比例:指消費者貸款購車後,首次需要支付的裸車價格比例。央行和銀監會規定:個人貸款買車首付不得低於車價20%。目前銀行要求的首付比例大多在30%以上,汽車金融公司略有寬松。 首付合計:指貸款購車首批需要支付的金額,包括首付比例金額及購車所需其他費用(包括購置稅、首年車船使用稅、首年交強險、首年商業險)。 尾款:某些貸款方案中需要在最末一期一次性還清剩餘貸款金額,比例以實際貸款額計算。如提前還此筆款項,某些品牌規定需要繳納一定的違約金,如到期無法一次性償還,也可申請延期。 比全款購車多花:顧名思義,這個金額是指貸款時所產生的利息,如零利率貸款方案,此筆費用則為0。通過銀行貸款還可能會產生手續費,此筆費用不計在內。 |
利群的酒店和維客的典當
利群的酒店和維客的典當 |
| ???????? 不久前,利群集團投資3億元、按照四星級標準建設的膠南德泰大酒店昨日正式開業。至此,利群集團已擁有9傢星級酒店,酒店連鎖業態初具規模。對於利群涉足酒店業,剛開始時還有人抱懷疑態度,目前看,利群經營酒店已下定瞭決心並加快瞭擴張速度。 ????? ? 同樣作為商業企業,維客也在經營業態方面開辟瞭新領域,繼去年低調接手厚德擔保公司後,又很快成立瞭厚德典當公司,維客涉足金融延伸業務也成定局。 ????? ? 利群搞酒店連鎖,維客做擔保和典當,看起來有些“不務正業”。那麼,他們的經營行為有什麼依據和優勢?前景會怎樣呢?這些問題分析起來很有意思。 ??????? 酒店之於利群並非新業務,臺東利群商場旁邊的利群大酒店高高聳立,與商場是同時建設的。但利群真正有意識地涉足酒店業,應該從其向外擴張算起。作為山東商場零售企業龍頭,利群無疑是各地爭搶的投資客戶;利群每到一個城市都會受到格外優待,這種優待為利群涉足酒店業提供瞭土地保障。商場選址大多是繁華地帶,這也是酒店選擇中的重要因素,即商場和酒店在選址上具有一致性。按照利群集團董事長徐恭藻的說法,利群在周邊城市征地過程中,當地政府差不多都主動要求利群配合商場再建一個酒店;而按照當地政府給予的土地數量,除商場自身用地以外,也確實可以順帶建設酒店。加上商場、酒店一起建設,既節省瞭資金,經營上也可相得益彰。利群開始涉足酒店應該是“順水推舟”。 ?????? ?不過,這種“順水推舟”行為達到一定數量之後,酒店業在利群集團整個產業中的地位就突出出來,自然會引起利群集團高層的重新思考和定位。在利群集團的幾種業態中,百貨零售連鎖及物流配送是最緊密的關系,也是主業;藥品批發物流是依附於百貨零售的次生業態,既獨立又寄生;房地產開發體現的是商場項目建設中的“肥水不流外人田”思路,但因為項目多且有連續性,加上在商業地產基礎上順勢而為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已足以支撐起房地產作為獨立業態存在和發展。 ??????? 膠南德泰大酒店開業,是酒店業作為利群集團獨立業態的標志性項目,也是利群現有酒店中唯一的以四星級標準建設的酒店,餐飲營業面積達到1.5萬平方米以上,可同時空納1000人就餐,設有13間大中小型會議室,其中最大的會展中心可容納700人大型正規會議和1500人劇院式會議。徐恭藻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二三線城市經濟規模不斷壯大,商務交往也日益增多,由於歷史原因,這些城市接待高端客戶、承接大型會議的能力明顯不足,迫切需要具有一定接待能力的酒店。這種需要使利群集團看到瞭酒店業的發展前景,堅定瞭利群發展酒店連鎖的決心和信心。 ??????? ?如果說利群涉足酒店業理由已很充分的話,維客涉足金融延伸業務,初看卻找不出多少充分理由,商業與金融業隔的確實有點遠。不過,瞭解瞭典當業的經營特點,就會明白維客的謀略瞭。 ?????? ?維客旗下的厚德擔保公司,原屬李滄區政府,維客隻是股東。厚德擔保公司在我市幾傢擔保公司裡曾是經營業績比較突出的公司之一,2005年有關部門曾提供過一個數據,當時全市民營企業獲得的擔保資金數額不到9000萬元,而厚德擔保公司就占瞭約50%。後來李滄區政府資金退出,維客隨之成為厚德主人,當時維客集團董事長張賢存還不太情願談及此事,維客在建立厚德典當公司之後,才正式公開瞭自己的金融延伸業務。 ???? ?? 企業貸款需要擔保人,已是多年行規,以往多是企業之間互相作擔保,歷史遺留問題很多,銀行也沒有足夠人才精力審核擔保企業的實力和能力,中小企業貸款困難。擔保公司以自身的實力作信任,為需要貸款的企業提供瞭很大便利,同時自己也可獲得一定收益。 ??????? 如果說擔保是出售“信用”,獲得收益,則典當業要求企業的,除準確鑒別典當物的真實價值等技術性手段外,最需要的就是充足的流動資金。典當做的是“雪中送炭”生意,解客戶燃眉之急,放款和回款周期短。如某小企業到期發工資,可貨款還未到,情急之下,可以抵押輛汽車,從典當公司拿出錢來,等貨款到瞭,贖回汽車,典當公司按規定最高可收取每月3%以上的費用,這種收益率非常之高,所以典當公司門檻也較高,需要到北京批復。商業企業與其他企業相比,在經營中最大的特點就是流動資金充裕,每天都有大批錢款進賬,這給維客經營典當提供瞭保證。在零售行業利潤率普遍較低的情況下,維客利用流動資金充裕優勢經營典當,當然是找到瞭富礦。 ????? ? 企業發展的專業化和多元化問題是老話題,大約在一年多前,對於我市幾傢商業企業的多元化經營選擇,不同的人看法也各有不同。從目前情況看,無論利群的酒店,還是維客的典當,根據現實需求來分析他們的投資經營行為,都能找到較為充分的理由。從一些大型企業集團或跨國公司的發展經驗看,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後,依托主業,向上下左右延伸,形成有關聯的產業鏈條,基本上是他們的通行做法。中國企業要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做大做強是必由之路;而且國內競爭國際化的趨勢,已波及大多數行業和產業,在國門之內,在某個區域之內打好堅實基礎,獲得競爭優勢,是第一步。 ??????? 作為首批向外資開放的城市,青島在商業領域是最早出現區域競爭國際化的城市之一,利群、維客經過多年努力,已實現瞭小區域內競爭的優勢,但要在更大區域內獲得競爭優勢,還必須充分利用把握好新興市場良好的成長空間,立足主業,整合上下左右產業資源,以最快的速度擴大企業規模,組成聯合艦隊,實現跨區域、跨行業經營。利群涉足酒店,維客涉足金融延伸服務,體現的正是這一思路。 ? |
典當行當物保管的幾點建議
典當行當物保管的幾點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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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當物是典當行的法定義務,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大同小異,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硬件設施 美國《印第安那州典當法》規定:設立典當行必須建有倉庫,否則不準開業。臺灣《當鋪業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申請經營當鋪業者,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並具有防火隔離的設備,面積12平方米以上,鋼筋混凝土或水泥磚造,門窗鐵造之餡藏貨物庫房。"我國公安部《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經營典當業,應當"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國傢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7條第3款也規定: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設施和辦理業務的其他設施。"這裡的安全設施和其他設施,便可理解為用於當物保管的庫房硬件設施之類。 在典當實踐中,典當行一般都依法建立自己的當物保管措施。這既是典當行的法定義務,也是典當行有效履行當物保管法定義務的必要基礎和條件。 二、法定義務 典當融資以物換錢的特點,決定典當行在占有當戶交付的當物期間,必須負起妥善保管當物的責任。其重要性在於:一是當戶贖當時,應當完壁歸趙,向當戶返還完整良好之當物;二是當戶死當時,應當力爭以完整良好之當物順利變現受償;二是作為典當行收取當戶保管費用的一種必要勞務付出。 對此,國傢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9條第3款明確規定:"典當行應當由專人妥善保管質押當物。"臺灣《當鋪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2款也規定:"當鋪業除應具有前項之設備外,並須對貨物之防火、防盜、防蟲、防鼠、防潮等為善良管理人之註意。"馬來西亞《1972年當商法令》第22條第l款則規定:"每位禮申當商須有如物主一般的認真、謹慎和小心的態度去保管典當物品。"由此可見,妥善管理當物是典當行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之一。 三、法律責任 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對於典當行在當物保管過程中因主觀上的過錯而未履行義務的行為,都明確規定應由典當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對於典當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末履行義務的行為,則規定免除典當行的責任。 1.承擔責任 國傢經貿委《典當行和管理辦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的120%進行賠償。"香港《當押商條例》第22條的規定是:"凡有下列情況,當押商須補償借款人或當押物品的擁有人所受的全部損失或損害--(a)在當押物品贖回期限屆滿之前,因當押商的過失、疏忽或行為不當而使當押物品--(i)被人盜去、遺失或被人以不正當方法處置;或(ii)遭毀滅、遭損毀或價值受損"。馬來西亞《1972年當商法令》第22條第2和第3款也說得十分明確:"任何典當物品如果遭受喪失或火災毀壞或火災間接導致損壞時,當商須負責賠償之。""如典當品直接或間接遭受火毀時,賠償的價目或賠償額必定要超過貸款數目的1/4。"以上法律規定表明,凡典當行未履行妥善保管當物之義務時,必須承擔不同程度的相應賠償責任。 2.免除責任 國傢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9條第2款同時規定:"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時,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臺灣《當輔業管理規則》第14條的規定則是:"當鋪業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貨物遭受損毀、滅失時,應於24小時內造列清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通知保險公司及當地同業公會或商會,會同查驗並封存剩餘貨物,除仍有號可認者,照舊放贖外,其貨物遭受損失,無可辨認,原物主亦無法認明其為已物者,得估價變賣,得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之。"以上法律規定表明,如典當行雖未履行當物保管義務,但其主觀上也無過錯,故應當依法免除其賠償責任。 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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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星期四
質押生意興隆6年暴增10倍 484上市公司典當411億股
質押生意興隆6年暴增10倍 484上市公司典當411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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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股求存”,已成為越來越多上市公司股東的選擇。 截至7月26日,A股全市場共有484傢上市公司發佈發生股權質押公告,發生質押次數達1056次,原始質押股數合計達411.88億股。 如果將時間線拉得更長些,這些數據正發出的警示信號,似乎越來越刺耳。 爆發:六年激增10倍 事實上,2007年前,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仍是新鮮事。據(300033)iFinD數據統計,2007年,46傢公司發佈股權質押公告,發生69次質押,原始質押股數合計33.65億股,與2012年迄今的數據相比,完全不在一個量級上。 變化開始於2008年,當年,參與“典當股權”生意的上市公司突破兩位數,達103傢,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發生162次。 隨之而來的是原始質押股數的增長,2008年,被“典當”的股權突破50億級,達70.12億股。 真正的爆發性增長在2009年出現。434傢公司發生473次質押,最重要的是,發生質押的股權數量首次突破百億級別,跳躍式增長到204.78億股。 從此,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成為資本市場重磅話題。 2010年,爆發性增長仍在持續,該年雖然同比參與的公司數量有所減少,隻有388傢,但次數激增到935次,逼近千次大關。同時,2010年被質押的股權數量合計達到363億股。 有一個數據對比可以說明這種爆發性增長的迅速,2010年底,A股全市場有2060傢上市公司,總股本(包括限制流通股份)為3.3萬億股,這意味著股東參與“典當”生意的上市公司占當年全市場的18%,被質押的股份數量達全市場總股本的1%。這兩個數據,在2007年僅為2.9%和0.15%。 這意味著,2007年底到2010年底,短短三年,股東發生質押的上市公司數量激增7.4倍,被質押的股權總數量增長近10倍。 2011年趨勢依然隻增不減,這一年,上市公司發生質押的次數首次突破瞭前次級別,達到瞭1594次,583傢公司參與其中,合計原始質押股數達到瞭521.63億股,占當年上市公司總股本(包括限制流通股數)的1.4%。 進入2012年,便是本文開始呈現的數據,截至7月26日,僅僅7個月,無論參與傢數、發生次數,還是質押股權數量總數,都已逼近2011年全年的數據,更是一舉超過2010年前的所有全年數據。單就股權質押數量總數來看,不到六年,2012年迄今的數據是2007年的11倍,暴增10倍。 這些被典當的股票,已到瞭資本市場不得不正視的時刻。 房企成“典股”主力 縱向觀察質押數據,這是一條陡然向上的曲線,如果將這些參與典當的公司,分行業橫向觀察,又會出現一種有趣的路徑。 數據顯示,2007年至2012年7月26日,合計4289次的股權質押中,按證監會行業區分,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的上市公司,是典當股權的頭號參與者。 按發生質押次數算,房地產公司雄踞近六年的榜首,2007年至2012年7月26日期間,房地產公司股東每年合計發生股權質押的數量依次為18次、29次、87次、182次、245次和194次。 而且,該行業發生股權質押的次數遠超同期其他行業上市公司。以2007年為例,房地產行業合計發生18次股權質押,同年排在第二的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僅有6次。 2008年,房地產行業以29次股權質押,再度遠拋第二名醫藥制造業的11次。 及至2010年,差距更明顯。182次的房地產行業公司質押次數,4倍於第二名的醫藥制造業公司的44次;2011年、2012年前兩名歸屬不變,兩者差距分別是4倍與4.4倍。 不過,房地產公司成為“典股求存”的主力,並不讓人感到意外。 2010年進入新一輪的房地產調控周期以來,資金鏈吃緊、股權融資、開發貸的緊縮,使房企不得不尋求更多新方式的融資渠道,股權質押無疑成為紓解資金饑渴的最佳方式之一。 從2012年頻繁公佈的質押公告中也可看出,484傢上市公司中,房企達155傢,占比近32%。質押老面孔中,房企頻現,如新湖中寶(600208)(600208.SH)、萬澤股份(000534)(000534.SZ)等。 這種情況或許將日趨嚴重。一傢滬上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對記者指出,房地產行業面臨兩難窘境,成交繼續上行,可能引發房價上漲;成交下行,銷量則會低於預期。如是前者,那麼房價越上漲市場越壓估值。如是後者,行業會表現很差。“地產無法成為龍頭,但未來一個季度成交上行的背景下,仍有望成為較好的行業。” 出質方行業分佈日趨廣泛 房企成為典股求存在意料之中,但其他主力更值得重視。 據記者統計,近六年,發生股權質押次數前五名的行業,合計有15個,僅次於房地產業的是醫藥制造業,分別名列2008年、2010年-2012年的第二位,2009年也排在第三,2007年-2012年,該行業發生股權質押的次數分別為11次、24次、44次、60次和44次。 隨後則是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分列2007年第二、2008年和2011年第三,2009年和2010年第四,但2012年前五名榜單中已不見身影。2007年-2011年,該行業分別發生股權質押6次、10次、20次、30次和56次。 綜合類行業上榜5次,2007年是第四位(4次)、2009年第二位(25次)、2010年第三位(31次)、2011年第四位(48次)和2012年第四位(28次)。 2009年-2011年,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上榜數依次為16次、23次和41次,位居第五。 截至2012年7月26日,排名前六的行業分別是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194次)、醫藥制造業(44次)、電子元件制造業(29次)、綜合類(28次)、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23次)、零售業(20次)和專用設備制造業(20次)。 這表明出質企業行業分佈漸廣,2007年僅29個,2012年已有154個。 上市公司股權出質興起之初,出質人為房企、化工企業、零售、煉焦、礦業公司等偏資源類企業,或是綜合類型的集團控股公司等。隨著時間演變,制造業越來越感興趣,如醫藥制造、電器機械制造、電子元件、設備和普通機械等。 推薦閱讀: 關於舉辦民品典當培訓交流會的通知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6-19 中國典當聯盟網qq群公告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6-15 關於第四屆“點對點”典當法律技巧單項培訓錄音下載的通知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6-08 關於《典當縱橫》6月刊發送的通知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7-04 |
典當立法中若幹爭議問題探究
典當立法中若幹爭議問題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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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典當營業質流質契約動產善意取得 內容提要:典當立法所涉及到的交易形態凡與《物權法》相一致的,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就營業質權而言,可以采取物權法定緩和說,允許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營業質權可以善意取得,但在善意取得要件上不以支付合理對價為必要。在營業質中,當戶僅以其當物承擔責任,典當行不得向其主張債權。典當行在贖回猶豫期屆滿即可實現其營業質權,在多數情況下可以直接取得當物的所有權,從而使債權得以消滅。 資本市場的充分競爭,直接導致瞭以信用授受為業的信貸市場的多樣化。雖然商業銀行仍是當今社會最普遍的融資管道,但僅此無法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例如,商業銀行對借款人信用的要求,以及銀行信貸在程序、時間、額度等方面的限制,造成瞭許多中小企業和社會普通大眾無法從商業銀行獲得融資,由此而催生瞭典當業、融資租賃業、信托業等非銀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其中,典當“因物稱信”之特色,使其一方面不在乎借款人信用如何,降低瞭征信成本,另一方面在對典當物鑒價之後即可放款,手續簡便迅速,且無額度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瞭商業銀行融資渠道之不足。我國目前經濟的高速發展態勢所引發的資金大量需求,無疑給典當業的發展帶來瞭機遇。但就制度供給而言,商務部、公安部所發佈的《典當管理辦法》不僅規范層次和位階較低,而且其中規則已無法滿足當下典當業發展的需要,制定一部典當業法或典當業行政法規即被提上議事日程。本文僅就目前典當立法中涉及私法關系的幾個重大爭議問題展開討論,以求教於同仁。 一、典當立法與《物權法》之間的關系 典當的性質決定瞭典當立法與《物權法》之間的關系。通說認為,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屋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典當行發放當金,收取綜合費用,雙方約定由當戶在一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以贖回當物或者棄贖絕當的行為。由此可見,典當在實質上仍是一種信用授受行為,是借貸與質押(抵押)之聯立。[1]其中,借貸部分自有其相關規則之適用,但僅就質押、抵押而言,在物權法定主義之下,則存在典當立法與《物權法》之間關系的爭論。 目前,大多數觀點認為,典當行的業務范圍包括動產質押業務、財產權利質押業務、房地產抵押業務、動產抵押業務,實際上涵蓋瞭《物權法》上約定擔保物權的所有形式。[2]這一方面反映瞭典當行對其資金安全的足夠關註,隻要是《物權法》上認可的擔保物權種類均可為其所用,另一方面則說明瞭典當業務並未脫逸出《物權法》的邊界,仍在《物權法》范疇之內發展其制度。 本文作者認為,如果上述觀念為典當立法所采納,必然會導致其中動產質押、財產權利質押、[3]房地產抵押、動產抵押等規則與《物權法》相關規則相重復,無法突破物權法定原則而發展,典當立法必當裹足不前,無法反映典當業務之特質。就本文作者看來,在典當交易中,與《物權法》上約定擔保物權的種類相比,最大的不同在於“當”,即營業質。至於財產權利質押、房地產抵押、動產抵押等,作為保障典當行資金安全的擔保物權制度,與《物權法》並無二致。準此以解,典當立法中所要著力去研究和規定的,也是其中“營業質”的規定,對於其他擔保物權形式,自可使用援引性條款,直接規定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即可。隻有厘清此點,才能進一步明確典當交易中的相關規則。例如,關於當期長短的爭議,完全是因為典當立法中將以上所有交易類型都放在一起一體規定所造成的,如果僅僅局限於營業質,當期規定為6個月就是合適的。再如,典當交易中,是房、地一起抵押還是隻允許房產抵押?在《物權法》之下,房、地一起抵押沒有限制,也符合我國房地產管理和立法中“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慣例,如果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就沒有什麼爭議瞭。此外,對於絕當物品的處理規則,對於“營業質”之外的其他業務形式,隻能依《物權法》相關實現規則進行處理,[4]就此,典當立法中完全無需作出規定,而就“營業質”而言,則完全可以直接規定其實現規則,直接由典當行取得所有權。 二、作為典當交易的“營業質”與物權法定主義 典當業務別異於其他資金授受行為之特質在於,典當行有權收取當戶的綜合費用以及典當行就當物的絕當處理規則。就前者而言,完全可以在相關立法中直接加以明確規定,隻要是典當行的資金授受行為,在利息等之外,可以約定綜合費用,但就各類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其上限即可,這樣,一則可以防止典當行的“超額利潤”,二則可以突顯典當業務別異於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特點。就後者而言,典當行就當物在絕當時,可直接取得所有權,並自行變賣,損溢自負。由此而引發瞭典當立法與《物權法》禁止流質契約規定[5]之間的沖突,從而使典當行之權利有違物權法定而不具有物權效力,將典當行之權利論為一般債權。[6]典當行的經營風險驟然提高,直接影響到典當行這一“草根行業”的發展。 我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即所謂物權法定主義,或曰物權法定原則。采取法定主義的原因,乃在於其規范內容與國傢或社會的政策與安全息息相關,因此不容許國傢或社會成員任意自由發揮。言及采用物權法定主義的理由,學者間的觀點較為一致,不外以下四種:避免害及交易安全;促進物盡其用,發揮經濟效能;交易安全與便捷;整理舊物權,適應社會發展。[7]但法定主義在理論上並非絕對不可動搖,若堅決貫徹執行,其可能發生的流弊有:第一,從社會學的視角觀察,社會生活永遠在演進之中,法律公佈之時,即落伍之始;第二,特定的法定主義,是依據當時的社會生活背景所作的考量,如果該社會生活背景條件過後已不再存在或已時過境遷,其法定主義勢無存在的必要,否則便造成一個時代錯誤。因此,絕對的物權法定主義不足可采。 就以移轉占有為特征的動產典當交易而言,在現行法律之下,人們很快就會將其性質界定為動產質權。然而,在《物權法》關於動產質權內容的規定中,有禁止流質契約的規定,典當交易中的絕當時典當行取得當物所有權的條款即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無效。流質契約,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設立擔保物權時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債權人取得擔保物所有權的合同。債務人舉債多處於急迫窘困境地,債權人可利用之迫使債務人以高價之物供作較小債權擔保,圖謀債務人清償不能時不經任何程序而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牟取非分利益。[8]因此,流質契約因不利於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實現與平衡,而受到羅馬法以將的多數國傢立法例所禁止。 那麼,如何突破現有框架,使作為典當交易核心的營業質權在物權體系之中找到一席之地?緩和物權法定主義無疑成瞭目前的主要思路。在大陸法的傳統理論上,物權法定所言之“法”,系指狹義上的法律(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都不具有創設物權的效力,“蓋因物權有關人之權利義務甚大,許以命令創設,殊未適宜”。[9]本文作者認為,確立物權法定主義的根本宗旨,在於使物權創設盡可能規范化和統一化,以便公示,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如果對“法”作廣義解釋,物權法定主義的這一宗旨將很難實現。因此,行政規章、國傢政策、習慣(法)不能作為創設物權的法源。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本不屬於物權法定主義之“法”的范疇,但我國立法現狀實不容許某一應確定為物權的權利尚需經過漫長的過程方能被規定為物權,明確行政法規為物權法定主義之“法”之一種,有利於及時對社會發展中新出現的物權類型予以確認,也能較好地維系物權體系的穩定性。綜上,物權法定主義之“法”應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 果若如此,通過國務院制定《典當管理條例》的方式,即可就典當交易中最具特色的營業質或稱典當權[10]作出規定,營業質權是別異於《物權法》所規定的各種物權類型之外的另一種物權種類,由此,營業質權可在《物權法》規定的各種物權的內容之外去發展,相關制度設計即較少受到限制。例如,《物權法》質權章禁止流質契約,既然營業質權不屬於《物權法》中的質權,則完全可以不受流質契約的限制。不過,營業質權中是否可以承認流質契約則,應根據具體情形再作考量。總之,營業質權的制度設計可以不受《物權法》既有規則的限制。 在立法方法上,為使立法簡約,考慮到營業質權與動產質權之間的天然聯系,典當立法中可僅就營業質權的特殊問題作出特別規定,一般性問題即可準用《物權法》動產質權之規定。在這一方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規定可值得參照。2007年臺灣地區“民法”修正後第899條之二增訂:“質權人系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前項質權,不適用第889條至第895條、第899條、第899條之一規定。”[11]該條將動產質權中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轉質、質權的實行方法、質物之減損滅失以及物上代位性、最高額質權等規定排除於營業質權適用之外。[12] 三、當戶承擔責任的范圍[13] 傳統觀點認為,在營業質之下,典當行僅得就當物行使權利,當戶僅負物之有限責任。當戶既未在贖回猶豫期內回贖,又未在贖回猶豫期屆滿前續當的,視為絕當,典當行取得當物的所有權;若當物的價值超過當金,典當行無須返還金額;反之,若當物的價值不足當金的,典當行也無權要求當戶償還不足部分。 就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者,《典當管理辦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在比較法上,日本、瑞士、英國法的規定與此類似,但我國臺灣地區例外,明定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典當行無須返還其超過額。對此,我國大多數學者主張,對於當物超過一定價值的,典當行負有清算義務,就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應負返還義務;對於當物不超過一定價值的,典當行無須清算,即使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典當行無須返還其超過額。本文作者認為,我國現行法上的規定及學說主張都是在將典當交易涵蓋房地產抵押典當等各種交易類型的基礎上所得出的結論,如果將其局限於營業質,上述規定和主張即應重新考量。基於當戶僅承擔物之有限責任的視角,在平等和公平觀念之下,典當行在絕當時也無須清算,典當行無須返還其超過額。如果典當立法中將上述各種典當交易作一體規定,上述主張是可行的,可以防止典當行利用當戶窘迫之需要而作出以高價值之當物擔保較低債權額的情形。至於是規定當物價值是在“3萬元”之下,還是“5萬元”之下,抑或“10萬元”之下,則應視各地經濟發展現狀而定,最好不要作出全國統一的規定。 就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者,在比較法上,多數國傢和地區均規定典當行無權要求當戶償還不足部分。[14]其基本法理在於,在營業質中,當戶承擔的責任完全是物的責任,完全以當物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即典當不得請求當戶清償債務,僅能專就當物行使其權利。[15]即使當物此後不足以清償債務,亦不承擔繼續清償的責任。典當行於贖回猶豫期屆滿後依法當然取得當物的所有權,且其所擔保的債權同時消滅。不過,英國法上存在例外,即典當行有權向當戶追償不足額。[16]從我國《典當管理辦法》前引條文來看,我國對於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無需清算,損溢自負;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則需清算,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本文作者認為,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時的處理,應當同於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處理規則。為求相關規則之間的公平,典當立法中,如果規定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時典當行不負清算義務,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時,典當行同樣無權要求當戶清償不足部分;如果就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時典當行的清算義務做瞭規定,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時,典當行同樣有權向當戶主張清償不足部分。 四、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 通說認為,營業質權由當事人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其中當物的提供人稱為當戶,取得當物並享有營業質權的人稱為典當行。在我國法之下,當戶並不以自然人為限,且不以為當物所有權人為必要;[17]而典當行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設立並從事典當業務。營業質權是否可基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得到,如就盜贓物典當行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營業質權,不無疑問。 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由此可見,動產質權可以善意取得。營業質權作為性質上類同於動產質權的他物權,應類推適用於動產質權,自有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但這裡尚存疑問的是,《物權法》第106條是依所有權善意取得而構架其要件,這些要件是否均適用於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如何適用於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 第一,如何判斷典當行的善意?[18]參照《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典當行善意取得營業質權以典當行取得當物的營業質權時是善意的為要件。所謂善意是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是盜贓物而誤收當物,典當行欲主張善意,須舉證證明其收當物品時遵守典當管理的相關規定。這就涉及到典當立法中如何界定典當行收當物品時註意義務。1995年公安部頒佈的《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典當行嚴禁承接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要求典當物品的人必須出具有效的證明文件或委托書據,還要求典當行發現可疑物品、可疑人員或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贓物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國傢經貿委2001年發佈的《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典當行應當認真查驗當戶出具的證件(照)。商務部、公安部聯合發佈的《典當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 在典當立法中,是否可以規定典當行在收當物品時應當查驗“當物,並向當戶索要有效身份證件、當物來源的證明材料等”?在這裡,如何查驗“當物來源的證明材料”?對於沒有收據、發票的當物或者因時間的經過而收據、發票遺失的當物,如何去查驗?不無疑問。本文作者認為,典當行的註意義務應以查驗當物和當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為主。 第二,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是否以支付“合理的價格”為要件?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為要件,但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是否要求典當行支付“合理的價格”?這裡應當分析的是:其一,在擔保物權的無償性之下,擔保物權人取得擔保物權無須支付對價。此時,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亦不以典當行支付合理的對價為條件。其二,如果看待典當行向當戶給付的當金?當金是不是典當行所支付的“合理的價格”?是不是要以典當行支付的當金的數額來判斷典當行是否支付瞭“合理的價格”?在解釋上,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關系分為兩個層次:首先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款法律關系,典當行發放的當金即為借款,其次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營業質權法律關系,系當戶以其當物或他人的物提交給典當行,以作為當戶償還當金的擔保。此際,典當行取得的是當物之上的營業質權。由此可見,典當行取得的營業質權仍是無償的,無須典當行支付什麼對價。由此可見,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無須考察對價問題。 綜上所述,營業質權可以善意取得,隻是其構成要件與所有權的善意取得略有不同。就典當行誤收盜贓物的,如果典當行依據典當管理的有關規定收當物品,並未發現系盜贓物的,典當行取得盜贓物之上的營業質權,後來查明系盜贓物的,物主可以贖回,但應向典當行支付當金(無需支付當金的利息及綜合費用)。如果典當行沒有按照典當管理的有關規定收當物品,典當行就盜贓物不構成善意取得營業質權,後來查明系盜贓物的,典當行應無償發返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的,應將其贖回金發返。 五、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條件和方式 通說認為,在當期屆滿前,當戶可以提前清償債務而贖回當物,典當行自不應拒絕,此時當金債權和營業質權均告消滅。若在當期屆滿後一定期間內,當戶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典當行自可實現其營業質權。 (一)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條件 在《物權法》實施之後,動產質權人實現其質權的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就典當行實現其質權而言,尚存爭議的問題有二:第一,是不是當期屆滿當戶未回贖(即上述“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典當行就可以實現其營業質權?第二,典當行與當戶之間是否可以約定實現營業質權的其他情形? 就第一個問題,當期屆滿後還需要經過贖回猶豫期間,典當行才能行使其營業質權。但各個國傢和地區規定的贖回猶豫期之間尚存差異。瑞士法規定的是6個月,即在當期屆滿後經6個月,當戶仍有贖回權。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的贖回猶豫期為5日,贖回猶豫期間內當戶仍可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延當。[19]我國的現行規定是5日,即自典當期滿之日起5日內,當戶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當物,視為絕當;隻有對絕當物品,典當行才能實現質權。[20] 關於第二個問題,需要瞭解《物權法》相關設計時的制度背景。在《擔保法》之下,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條件也僅有一種;即“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21]但在實踐中,有的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已經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債務,此時,如仍要等到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才能行使其質權,其質權將無法得到保障。於是,《物權法》在我國《合同法》已承認預期違約的情況下規定瞭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另一個條件:“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賦予當事人斟酌情事具體約定質權實現條件的權利。[22]典當行實現其營業質權是否要規定這一條件?本文作者認為,就營業質權多是滿足小額資金需求,且當期比較短(6個月)的情形下,規定這一條件實無必要。 (二)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方式 在比較法上,各個國傢和地區的規定關於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方式大致有三種:第一,直接取得所有權,即允許典當行與當戶事先簽訂流質契約,在贖回猶豫期屆滿後,當戶既不贖回又不續當的,無論當物的價值是否超過債權額,典當行可以直接取得當物的所有權以清償債權,目前我國臺灣地區有此規定。第二,變賣,即回贖猶豫期屆滿後,當戶既不贖回又不續當的,典當行可以將當物予以出售,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其債權。變賣方式包括私人變賣和通過官方變賣兩種方法。私人變賣是指典當行無須通過官方,可直接將當物出售,並以所得價款受償其債權。通過官方變賣即是典當行必須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將當物予以出售,並以所得價款受償其債權。如《瑞士民法典》第910條便作瞭如此規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未贖回質物的,典當所經事先公示催告後,可請求官方變賣該質物”。第三,拍賣。即回贖猶豫期屆滿後,當戶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典當行可將當物依拍賣法的規定委托拍賣行予以拍賣,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其債權。日本采取瞭這種方式。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動產質權實現方式包括“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並規定“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23]這一規則是否適用於營業質權的實現?有學者認為,考慮到借款人通過當鋪融通資金,一般期限不長,借款數額和質物的價值也都不大,若嚴格要求按質權實現方法實現營業質權,不經濟、不方便,且與當鋪營業從來的習慣相悖。當鋪業務的特點在於期限短、金額不大,若要求當鋪營業人行使營業質權進行清算,勢必增加交易成本,妨礙業務的開展。[24]本文作者對此表示贊同。如果典當立法中僅僅涉及營業質權的實現方式,而將其他典當交易排除於外,典當行在絕當時也無須清算,規定典當行直接取得所有權是可取的。如果典當立法中將各種典當交易作一體規定,則宜規定就一定價值以上的當物,絕當時典當行適用《物權法》關於擔保物權實現方式的規定實現其擔保物權;就一定價值以下的當物,絕當時典當行可直接取得所有權。 六、結語 典當立法關系到典當行的健康發展,關系到中小企業及社會一般群眾的短期融資需求是否得到滿足。因此,典當立法應以促進典當行的發展,並對典當業中已出現的問題加以合理規制為前提和目標。當然,典當行中問題還很多,如典當行收取綜合費用是否合理、典當行是否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等等,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註釋: [1]典當一詞在我國本土法上由來已久,早期無論以動產還是不動產作擔保,均稱之為“典”。以動產為擔保的,有“典”、“當”、“質”、“押”四種稱謂,其取息、時期各有不同。“典”取息最低、時期最長,通常月息二分以下,時期24月以上;“當”次之,月息稍重,時期稍短;“質”再次之,月息約在四分或五分,時期恒為3個月一次;“押”取息最重,月息七分、八分或十分以上,且多九扣付本(指利息先扣),時期亦無限制,1月、2月,甚至1周、2周,迄無定例。一般用語常“典當”並用、“質押”並稱。參見李肇偉.民法物權[M].臺北:作者自版,1962,452.在我國臺灣地區,由於規定瞭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典權,因此,為避免混淆,在法規名稱上,多將動產之上的“典當”改為“當”,而將“典當業”改為“當鋪業”。[]參見鄭玉波.民法物權[M].臺北:三民書局,2003,356;楊與齡.民法物權[M].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1,213.我國大陸並未承認典權,因此,典當、典當行的意義相對明確。 [2]《物權法》中關於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規定在典當業務中並無適用空間。 [3]嚴格意義上講,財產權利既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也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如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僅稱財產權利質押並不全面。 [4]《物權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5]《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6]《物權法》實施之後,司法實踐中,已有相當多的個案采納瞭這一觀點。 [7]王澤鑒.民法物權(第1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45;謝在全.民法物權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1-42. [8]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675. [9]鄭玉波.民法物權[M].臺北:三民書局,2003,18. [10]典當交易中,典當行在移轉占有的動產當物之上所享有的權利在比較法上多稱為“營業質權”,國內著述中也有稱之為典當權的。本文為制度比較的方便,統一稱之為營業質權。 [11]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原來無營業質之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中明確將“當鋪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排除於民法適用范圍之外,但基於現實生活中一般民眾籌措小額金錢之需要,為瞭避免“民法”上對這一存在於實踐的擔保方式的權利義務關系未作規定而導致的法律適用上的疑義,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時,增列瞭第899條之二,以期周延明確。 [12]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M].臺北:作者自版,2007,273. [13]本文以下僅就作為“營業質”的典當交易規則的設計展開討論。對於房地產抵押典當、動產抵押典當、財產權利抵押典當,因本文作者主張適用《物權法》的規定而不在本文以下內容中討論。 [14]如《日本公質物權法》第14條規定,賣得價金不足清償額時,不得追征之;《瑞士民法》第910條規定,典當所對出質人無請求權;我國臺灣地區原“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17條也規定,質物價值不足債權額的,典當行不得請求當戶補給。[] [15]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M].臺北:作者自版,2007,272. [16]Simon[]Gleeson,Personal[]Property[]Law,第258頁。 [17]物上保證人為他人債務向典當行提供自己之物充作當物,亦無不可。但此時,應由借款人與動產所有權人共同至典當行辦理有關手續。 [18]《物權法》第219條第2款。 [19]我國臺灣地區“當鋪業法”第21條規定:“當鋪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少於3個月者,概以3個月計之;滿期後5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鋪業。” [20]《典當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21]《擔保法》第71條第2款。 [22]參見高聖平.物權法擔保物權編[][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29. [23]《物權法》第219條第2、3款。 [24]梁慧星.對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不同意見及建議[I],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6,(1). 推薦閱讀: 北京同祥典當第二屆拔河比賽來源:同祥銀豐典當 ..2011-10-17 將租賃來汽車典當買賣的行為如何定性來源:中國人民法制網..2011-10-17 典當行應收利息的主要賬務處理來源:創業典當 編輯..2011-10-14 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無..來源:芙蓉區人民法院..2011-10-14 淺析債權保全制度在反規避執行中的適用來源:湖南法院網 作..201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