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

江蘇宜興檢察院-鄉鎮小官頻腐現象突出-腐敗-受賄

江蘇宜興檢察院:鄉鎮小官頻腐現象突出|腐敗|受賄

江蘇宜興檢察院:鄉鎮小官頻腐現象突出|腐敗|受賄


制圖/李曉軍

  □本報記者馬超

  □本報通訊員宜預防

  調查原因: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發現,近年來,鄉鎮公務人員腐敗現象突出。

  調查發現:關鍵領域關鍵崗位權力過於集中,缺乏輪崗交流機制;鄉鎮“人情”之風盛行,節假日“人情往來”成行賄受賄遮羞佈;個別幹部自感晉升無望,滋生“退休前撈一把”心理。

  隨著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加快推進,各級財政配套投入大幅度增加。在這一背景下,鄉鎮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腐敗問題時有發生,尤其是鄉鎮機關科室、站所主要負責人群體腐敗現象突出。據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統計,2013年以來,宜興檢察院共查處鄉鎮公務人員職務犯罪案件11件13人,占查辦全部職務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

  宜興檢察院通過梳理發現,被查處的13人都是鄉鎮基層公務人員,他們直接與企業、百姓打交道,與很多監管對象頻頻來往成為“熟人”;他們大部分是鄉鎮機關科室站所的“一把手”,官職雖小,卻握有實權;他們在同一崗位長期工作,調動頻率較低;他們每次貪污受賄金額不大,多以人情往來為由頭,累計起來少則數萬元,多則二十餘萬元。

  權力配置不合理

  宜興市檢察院統計顯示,在13名被查處的鄉鎮公務人員中,鄉鎮機關科室站所的“一把手”正職有8人,占總人數的62%。發案領域則集中在工程建設、審批服務、財政管理等資金密集、審批權集中的重點領域、關鍵崗位。在11起案件中,建設、房產管理所4件,經貿、行政服務中心3件,財政所、經管辦則有3件,鎮領導1件。

  “權力配置失衡,監督制約不力是這類案件發案的主要原因。”宜興市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科長賈彥峰介紹說,案件在資金密集、審批權集中的重點領域、關鍵崗位多發易發,這反映瞭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的權力配置不合理。

  “這既與目前處於城鎮化的高速發展相關,又與鄉鎮機關工作人員少,特別是工程建設、財務管理等業務性強的專業人員缺乏有關,致使一些工程項目、財政補貼的申報、初核、驗收、檢查、監督等關鍵環節通常隻由一個人負責,造成權力過於集中,有時一個人能對幾十萬元、上百萬元資金的審計、結算、撥付具有決定性影響,難免不受到拉攏腐蝕。”賈彥峰說。

  賈彥峰分析認為,一些鄉鎮隻重視抓經濟發展,對幹部的廉政警示教育流於形式也導致瞭關鍵崗位、重點人員權力制約的薄弱。

  人情往來作幌子

  基層鄉鎮所轄范圍較小,是一個“熟人社會”。

  宜興檢察院調查顯示,幾乎所有行賄受賄行為均發生在春節、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期間,賄賂手段日趨隱蔽。賄金的名義較多,但均以“人情往來”為幌子,如利用子女結婚、上學和購房、購車等時機,以過節費、辛苦費、“紅包”和“借貸”等貌似合法實為變相賄賂的名目出現。

  據宜興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吳躍旺介紹,在日常工作中,鄉鎮公務人員與服務管理對象長時間接觸,慢慢熟識,通過所謂的人情往來交上朋友,進而勾肩搭背稱兄道弟,在一起吃喝打牌,相互關照輸送利益。更有甚者,個別鄉鎮公務人員發展為與包工頭、企業老板相互借貸,拿瞭好處不作為、亂作為。

  宜興檢察院查辦的某鎮經管辦原工作人員陸某,利用負責管理村集體資金的權力,與一些農村基層幹部交往過密。個別開辦企業的村幹部,逢年過節利用各種借口多次向陸某送錢送物送卡,陸某均予以收受。當村幹部的企業遇到資金問題時,便想到瞭經管辦代管的資金,陸某為還人情隻得違規挪用公款幫助這些村幹部。

  “個別鄉鎮公務人員經不住誘惑,逐步把收受一些‘過節費’‘感謝費’當成正常所得。他們在主觀上認為大傢都這樣,法不責眾。”吳躍旺說。

  “50歲現象”突出

  據賈彥峰介紹,在查辦的11起案件中,有兩個問題較為突出:一個問題是“崗位釘子戶”現象突出。在13名犯罪嫌疑人中,在同一工作崗位任職3年以上的占80%以上。長期不輪崗交流,造成工作內容、監管范圍、接觸對象相對固定,成為滋生腐敗的重要原因。

  宜興檢察院查辦的某鎮建設管理服務所原所長范某,從1989年2月進入鄉鎮機關工作,2000年8月主持建管所工作,一直在當地負責政府工程建設工作,“釘”在一個崗位長達26年,久而久之自然成為行賄者追逐的目標。

  另一個問題是年齡結構“50歲現象”突出。13名犯罪嫌疑人中有8人處於47歲至51歲這個年齡段,占到總人數的62%。調查分析顯示,“50歲現象”職務犯罪狀況嚴重,呈逐年攀升趨勢。

  “個別面臨退居二線的幹部手握一定權力,又自感晉升無望、付出與回報不對等,就產生趁在位時撈一把的失衡心理,從小貪小腐發展到晚節不保,倒在瞭履職的最後一站。”賈彥峰說,一些資歷老、人脈廣的鄉鎮公務人員,從吃吃喝喝慢慢發展為貪污受賄。

  行賄者持續“攻擊”

  “行賄犯罪相較於受賄犯罪在量刑情節上的差距較大,明顯較輕,且在現實中,為使行賄者在受賄案件中作證,他們更易被‘從輕減輕處罰’。”吳躍旺說,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瞭行賄風氣的蔓延,導致一些企業和個人將拿錢辦事、金錢開道作為經營之道,行賄犯罪猖獗。

  據介紹,在宜興市檢察院查辦的11起案件中,有9名受賄犯罪嫌疑人的行賄人是包工頭、中小企業主,占總數的89%。一些工程建設承包人甚至在同一工程和不同工程中,多次向多人行賄。

  “很多被查處者並非天生腐敗,而是在形形色色的行賄人的重重包圍下,立場不堅定,滑向犯罪的深淵。”吳躍旺說,在查辦的犯罪嫌疑人中,有不少人最初會拒絕行賄者送上門的大筆錢款,但面對“糖衣炮彈”的反復持久攻擊時大都敗下陣來。

  對於鄉鎮基層公務人員貪腐易發多發的情況,吳躍旺認為,基層部門要科學分配權力,避免權力過分集中,改變一個項目由一個部門甚至一個人管到底的局面。同時強化紀檢、審計部門的專門監督制約,主動邀請介入,有效約束鄉鎮公務人員的行為。

  “還要關註苗頭性問題,對於出現違規違紀苗頭的幹部,特別是關鍵崗位、有監管權、審批權的幹部要一律調離原崗位,對於出現嚴重違規違紀問題人員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同時,深挖違法違規現象背後的機制、制度等原因,及時堵漏建制。”吳躍旺說,“此外,還應加強重點人員、關鍵時節的教育警示。”

  制圖/李曉軍

(原標題: 鄉鎮“小官頻腐”現象需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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