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擔保未約定期限 逾還債期半年後失效 |
| 讀者問:2005年8月,我朋友向他人借款18萬元,我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但沒有約定保證期。該債務到期後,我朋友沒有還款,債權人也沒有找我。事隔1年,我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原來債權人把我告瞭,要求我還款。請問我還需還款嗎? ??????? ?答:依據《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你不需還款。 ? ? |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