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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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簽訂瞭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麼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它本屬於無權代理,但因為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外觀授權行為,致相對人誤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也首次規定瞭表見代理制度。 一、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意義: 1、有利於保護交易安全。表見代理制度的設立,規定在相應的情況下由被代理人承擔因表見代理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保護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從而達到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2、維護代理制度的信譽,促進交易。從實踐來看,代理行為主要表現為交易行為,如果使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行為概不負責,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無權代理的效力,會使人們視代理為畏途,而不敢或不願與代理人交易。如果相對人需投入相當大的精力和財力去調查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問題後,方敢進行交易,方能確保交易安全,則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簡便、迅速、高效的要求。在無權代理中,交易如果常常因被代理人單方面的任意而被否認,這不僅會造成社會財富的不必要浪費,而且有違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所倡導的效率原則。而建立表見代理制度則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維護代理制度的信譽及其固有功能,促進社會交易。 3、表見代理制度可以彌補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表見代理產生之前的代理制度僅設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兩種形態。表見代理的設置,使無權代理制度一分為二:即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而表見代理側重於保護相對人的利益。自此,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均得以在代理制度中尋到法律保護,代理制度也趨於完善。 4、表見代理可以衡平交易動的安全與靜的安全之間的利益沖突。促進瞭代理制度作用的發揮。 二、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有權代理的區別: (一)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區別。1、二者的法律效力歸屬不同。在狹義無權代理情況下,如果沒有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被代理人不承擔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而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法律首先使被代理人承擔無權代理的後果,然後,再來處理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行為人之間的關系。2、二者構成的主觀要件不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求被代理人對此有過錯及相對人無過錯,二者缺一不可。而在狹義無權代理中,相對人有無過錯都可以成立。在被代理人與相對人均有過錯時,仍屬狹義無權代理。3、追認默示的法律效力不同。一般情況,在狹義無權代理中,相對人向被代理人發出要求其確認代理權的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間內未作答復,法律則視為被代理人拒絕承認行為人有代理權。而在表見代理中,被代理人對善意無過失相對人要求其確認代理權的催告,在合理期間內未作明確的否認,法律上則視為被代理人默認行為人有代理權。 (二)表見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1、實質內涵不同。有權代理中,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具有實質授權的內在依據,其所謂的“代理行為”隻是行為人的個人行為而已。2、表現形式不同。有權代理的內在授權和外部表征是統一的,代理人基於該授權而與相對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其行為的效力當然由本人承擔。而表見代理的內在條件與外部表征不一致,行為人與本人根本不存在內部委托關系,也不存在實際授權行為,隻是具有已獲授權的外部表征而已。3、效力轉換不同。有權代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因本人追認的無權代理可轉化為有權代理,否則,無權代理則演變為無效民事行為。而表見代理不能因本人的意思發生效力上的轉換,隻能依法由本人承擔授權人責任。 三、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表見代理除具備有效代理的表面條件或外部特征外,其成立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別要件。 第一、客觀上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表見代理中,雖然行為人實質上無代理權,但在客觀上,或因有與代理有關的事實和材料,或因其與本人有某些特殊關系,足以使相對人造成錯誤判斷的情形,構成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也是表見代理的基礎。 第二、相對人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也不應知行為人對於所為事項並無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其無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即明知不當為而為之,則屬於故意,不能成立表見代理。如果相對人對於行為人無代理權的事實,稍加註意,進行必要的審查,就能發現其實質為無代理權,但疏於審查或審查不嚴,導致其輕信,則是由於相對人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也不能成立表見代理。 第三、本人有過失。若本人無過失仍要求其對行為人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對其有利時自不必談,若對其不利時仍要負責,就有悖於過錯責任原則,是不公平的,如果對本人過失之有無在所不問,則會導致本人雖盡到瞭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而仍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那麼法的預測作用無從體現,最終會出現:善良註意義務之履行與否,並無不同,從而使本人聽天由命,疏於管理,給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非常消極的影響。 第四、客觀要件與相對人的誤信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有客觀情形導致瞭相對人誤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按照因果關系判斷,客觀情形足以使相對確信行為人的代理權是無瑕疵的。若雖然行為人具有很多可以證明其代理權的材料,但相對人審查的是並不充分的材料而誤信,即顯現在外的客觀情形並不足以構成其誤信的理由時,不構成因果關系,不能成立表見代理。 第五、本人的過失與客觀要件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本人的過失導致瞭客觀要件的成立。若客觀要件的成立不是由於本人的過失造成的,而是出於其他原因,如:盜用本人印章、介紹信等,均不能成立因果關系,不能構成表見代理。 四、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表見代理的直接法律後果,就在於使無權代理發生如同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力。即在相對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被代理人必須受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約束,承受該行為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行為違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或過失為由而拒絕承受該行為的後果,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來推卸責任。 (二)表見代理的另一法律後果就是被代理人損失的賠償問題。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之後,如果由此遭受損失,則他有權向無權代理人請求賠償。由於表見代理的成立被代理人往往也有過失,因此,分清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的過錯的性質和程度對損失的分擔就具有重要意義。如果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雙方都有過錯,則損失由雙方合理分擔;如果一方過錯重大(如故意),另一方則過錯輕微,由過錯重大的一方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另一方則承擔次要責任,如果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不清,而代理人以合理方式進行代理活動的,即使其行為不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意願,被代理人也不得向代理人請求賠償損失,應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此外,第三人可以自由選擇主張表見代理或主張狹義的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認為向無權代理人追究責任更為有利,第三人可以拋棄享受表見代理效力的地位,承擔無權代理人的行為為狹義無權代理,依民法關於狹義無權代理的規定追究無權代理人的責任。因此,對於第三人而言,存在著主張表見代理和主張狹義無權代理的選擇權,隻能選擇其一,而不能將兩者同時主張。 |
2014年6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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