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星期一

淺談如何理解物權法

淺談如何理解物權法

淺談如何理解物權法


【論文摘要】民法是調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是規定經濟生活和傢庭生活的法律規則,屬於私法。其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經濟生活和傢庭生活中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則上國傢不作幹預。同時,物權法還是有形財產歸屬法。物權具有三個要點: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物權的排他性不僅排除一般人的幹涉,更著重排除國傢的幹涉。制定物權法的重大意義,就在於通過物權法明文規定物權的定義來教育國民。在物權法的關於國傢財產的相關規定中,不應規定國有企業財產,隻應規定非經營性國傢財產。我們應正確認識物權法的作用:物權法的作用是定分止爭,它不是保護法。制定物權法的重大意義在普及物權觀念。 

制訂物權法是從1998年開始的,至今已有9個年頭。1999年產生第一個專傢草案(由筆者負責的社科院草案),2000年產生第二個專傢草案(由王利明負責的人民大學草案),2001年產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該草案於200212月經過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200410月經過第二次審議;20056月經過第三次審議;20057月在媒體公佈征求修改意見,10月經過第四次審議。今年可能還將進行兩次審議。其審議次數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但物權法的復雜性和整個社會的物權法知識不足,使物權法遭遇瞭太多的誤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強加瞭不適當的期望和不適當的指責。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考慮對物權法的認識。但要正確認識物權法,必須從什麼是民法說起。 

一、民法概念重探 

(一)民法是調整日常生活的法律 

民法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我們早上醒來,先擰開水龍頭洗臉刷牙,然後打開煤氣灶做早飯。水是自來水公司供應的,煤氣是煤氣公司供應的,我們與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之間的關系是由民法規定的。飯後去單位上班,乘電車、公共汽車或者地鐵,我們與公交公司、地鐵公司之間的關系是民法規定的。如果乘自己的汽車,則我們與汽車供應商之間的關系、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也是民法規定的。我們工作的單位無論屬於私人企業、外資企業、國有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國傢機關,我們與單位之間的雇傭(勞動)關系,也是由民法規定的。下班後去商場購物、去餐館用餐、去保齡球館打保齡球、去培訓班上課、去浴池洗浴、去理發店理發、去醫院看病等,我們與商場、餐館、保齡球館、浴池、理發店、醫院之間的關系也都是由民法規定的。還有我們的傢庭生活,夫妻之間的關系、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也都是由民法規定的。可見,民法是與每一個人關系最密切的法律。 

(二)民法是規定經濟生活和傢庭生活的法律規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人要生存,總要用自己的勞動(包括智力勞動或者體力勞動)去換取金錢(工資報酬),然後用金錢去換取各種商品(生活資料)和各種服務。這就是我們的經濟生活。每一個人,一出生就生活在(父母的)傢庭中,成年後也要結婚,要組織(自己的)傢庭。這就是我們的傢庭生活。因此,一個人總是同時處在經濟生活和傢庭生活中。民法就是規定經濟生活和傢庭生活的行為規則的法律。一個國傢有各種法律,當然各種法律都重要,但唯有民法是每一個人不可須臾離開的法律。 

(三)民法的內容 

民法分為財產法與身份法。有關經濟生活的法律規則,稱為財產法。財產法包括:市場交易規則法(債權法)、有形財產歸屬法(物權法)、死者遺留財產處理法(繼承法).有關傢庭生活的法律規則,稱為身份法(親屬法或稱婚姻傢庭法). 

市場交易規則,就是合同法。所謂合同,就是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規定正常的市場交易關系。還有類似市場交易關系的規則,這就是侵權法、不當得利法、無因管理法。合同法是市場交易規則法,侵權法是對受害人的救濟法,二者雖有不同,但考慮到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支付損害賠償金的權利,與合同當事人請求對方付款、交貨的權利相同,都屬於債權,而且對方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交貨、付款、支付工資報酬、支付損害賠償金或者提供各種服務的義務,都屬於債務,因此,將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不當得利法等合在一起,稱為債權法。 

(四)民法屬於私法 

從法學角度看,整個社會生活可以劃分為兩個領域:民事生活領域和政治生活領域。民事生活領域涵蓋瞭全部經濟生活和傢庭生活。政治生活領域包括國傢的組織與國傢的活動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等。法律理論上,把調整政治生活領域的法律規則,包括憲法、刑法、訴訟法、行政法、經濟法等,稱為公法;把調整民事生活領域,包括經濟生活和傢庭生活的法律,稱為私法。因此,民法屬於私法。 

(五)民法的基本原理——意思自治 

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國傢意志決定,即政治生活領域的一切問題,包括政府機關的設置、國傢權力的行使、人民政治權利的賦予和義務的設定,均取決於上級國傢機關的決定。 

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經濟生活和傢庭生活中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則上國傢不作幹預。隻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國傢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決。意思自治的實質,就是由平等的當事人通過協商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意思自治這一基本原理,體現在民法的各個部分。例如在物權法上叫所有權自由,指所有權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所有物;在繼承法上叫遺囑自由,指個人在生前可以訂立遺囑,決定其身後遺產的歸屬;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指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以什麼形式訂立合同及決定合同內容。 

意思自治不是絕對的。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傢出於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和保護消費者、勞動者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通過制定一些特別法規對意思自治予以適度限制。 

二、物權法是有形財產歸屬法 

參加市場交易的前提是有財產(商品、金錢).如果沒有財產(商品、金錢),則可以用自己的知識、技術和體力勞動去換取。進行市場交易的結果,通常是獲得新的財產,如各種消費品、房屋、汽車、貨幣等。關於已經存在的財產,誰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必須要有明確的規則。例如你的房屋、你的汽車,隻有你和你的傢人才能使用,其他人要進入你的房屋、使用你的汽車,必須得到你的許可。對現存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就是所有權。 

你如果向銀行借款,把自己的三居室房屋抵押給銀行,則你的三居室房屋就設立瞭銀行的抵押權。抵押權的存在,雖然不影響你和你的傢人繼續使用房屋,但一旦你到期不能歸還銀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銀行就可以申請法院拍賣你的房屋。再如你將勞力士手表質押給典當行,典當行對你的勞力士手表就有瞭質權,回贖期限屆滿你未能贖回,這塊手表就歸典當行所有。抵押權和質權的作用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合稱擔保物權。 

國傢推行國有土地出讓制度,以收取出讓金為代價將國有土地交給企業開發商品房、寫字樓或者建廠房,企業對該國有土地就擁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將農地承包給農戶生產經營,農戶對集體的土地就有瞭農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地使用權,都是對他人的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稱為用益物權。 

所有權,是對自己的財產的權利;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農地使用權)是對他人的財產的權利。關於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等的法律規則,合稱物權法。 

物權法的內容當然不僅限於此,還包括:購買房屋、汽車等,從什麼時候取得所有權;拾得遺失物應當怎麼辦;共有人之間的關系;相鄰不動產之間的通行、取水、排水、采光及損害如何處理的規則;一棟建築物有上百套單元房,有上百位房屋所有權人,他們如何行使權利,如何共同管理整棟建築,如何處理與物業公司的關系,等等。 

總而言之,物權法是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歸屬關系的基本規則。 

三、物權的概念 

物權定義:所謂物權,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按照這個定義,物權有三個要點: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所謂特定物,指當事人具體指明“這個”、“那個”的物。現房買賣和二手汽車買賣,都是特定物買賣。一般的買賣,隻約定商品的廠傢、規格、型號、質量,屬於種類物買賣。種類物買賣到交貨時,買受人說“我就要這一臺(彩電或者電腦)”,這臺彩電或者電腦,就變成特定物。 

所謂支配性,也不難理解。支配就是用人的四肢對財產(如手機、手表、錢包)進行控制的意思。大型財產,如汽車、房屋,不能用四肢控制,就采用變通辦法,通過控制車鑰匙、房門鑰匙的辦法予以控制。直接支配,就是不依賴任何人的同意和幫助,自己控制屬於自己的財產的意思。 

關鍵在理解排他性。物權的排他性不是財產本身所具有的屬性,而是法律強行規定的。例如,開發商把一套房屋賣給張三,由於合同上的權利沒有排他性,開發商又將同一套房屋賣給瞭李四。在上海就有同一套房屋賣給瞭六個人的事例。這就是一房多賣。為什麼會出現一房多賣呢?就是因為買賣合同上的權利屬於債權,而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屬於相對權。即合同上的權利隻對合同當事人有效,對他人無效。開發商把一套房屋賣給張三,張三請求開發商交房和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屬於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對合同之外的人無效,因此開發商還可以把同一套房屋賣給李四甚至再賣給王五,而開發商與李四訂立的買賣合同,與王五訂立的買賣合同,都同樣有效。因此,開發商之所以能夠一房多賣,是因為合同上的權利屬於債權,債權屬於相對權,不具有排他性。但在一房多賣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個買房人辦理瞭產權過戶,他對該房屋就有瞭物權(所有權),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排除瞭其他買房人的幹涉,人民法院就必須判決擁有所有權的這個買房人得到這套商品房。 

民事權利分為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和不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凡是有排他性的權利法律都是用刑事責任、侵權責任來保護的,如果這樣的權利被侵犯,輕則追究侵權責任,重則追究刑事責任。凡是沒有排他性的權利,法律隻用違約責任來保護,隻追究侵害人的違約責任。刑法上所規定的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就是用來保護物權的排他性的。 

有這樣一個例子:張三向李四借瞭錢,到期不還,張三是養豬的,於是李四趁張三不在傢,帶人到張三傢裡去抓小豬抵債,並且按照張三欠錢的數額抓走一定數目的小豬。張三告上法院,經過審理法院判處李四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如果張三通過公安機關處理,李四就要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麼張三賴賬不還反倒沒事?原因在於李四的金錢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張三不還錢,李四應該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張三承擔違約責任,強制他還錢,並且支付利息。因為債權沒有排他性,所以張三既不構成犯罪,也不構成侵權。相反,張三對小豬的權利是物權,具有排他性,李四未經張三同意去抓小豬,就侵犯瞭張三物權的排他性,李四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實際上,物權的排他性,不僅排除一般人的幹涉,而且著重排除國傢的幹涉,首先是警察的幹涉。警察能不能隨意地進入居民的房屋?絕對不行。我們看到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公路都有警察巡邏,但私人的住宅、住宅小區沒有警察巡邏。為什麼警察不能進入我們的小區巡邏呢?為什麼許多小區的門口都有一塊牌子,上面寫著八個大字“私人產業,非請勿入”?“非請勿入”的意思是:不經權利人同意,你就不能進去。體現瞭物權的排他性。私人產業,就是物權法上的“物權”,“非請勿入”,就體現瞭物權的排他性。即使是警察,也不能進入私人小區和私人的房屋,除非得到房主的同意或者持有搜查證。 

前兩年有一個在網上炒得很厲害的黃碟事件。兩個警察跑到一人傢臥室,把小兩口抓起來,說小兩口在臥室裡看黃碟。為什麼後來公安機關就此事賠禮道歉,那兩個警察也受到處分?兩個警察和公安機關究竟錯在什麼地方?因為人傢的房屋屬於不動產物權,物權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包括警察在內的一切人幹涉的法律效力。警察要進入別人的房屋:第一,須得到房主的同意;第二,警察要想強行進入,必須持有搜查證。你沒有搜查證,就不能強行進入。這兩個警察,既沒有得到房主的同意,也沒有取得搜查證,強行進入私人住宅,構成違法行為。 

當時一位憲法學者發表一篇文章,題目是《論公民在臥室裡的憲法權利》。一位很有名的法理學者發表文章說:“且不說小兩口在臥室裡看黃碟,就是在臥室裡演黃碟警察也管不著。”我們覺得頗有道理。但我們再一想,哪一個國傢的哪一部憲法規定瞭公民在自己的臥室裡享有什麼權利?可以做什麼?我們找不到這樣的憲法。憲法不會規定人們在臥室裡有哪些權利,憲法不會規定我們臥室裡的事。為什麼呢?因為這是在我們的物權范圍之內。說公民在臥室裡演黃碟警察也管不著,當然是正確的,但他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警察管不著。這個理由就是物權具有排他性。警察要強行進入私人的房屋,必須有搜查證,沒有搜查證就構成違法。 

現在我們講依法行政,溫傢寶總理在200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講“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但一講依法行政,就有個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我們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使其盡量完善。是不是行政法規盡量完善瞭就實現依法行政瞭?不是。首先要我們的民法完善,物權法完善,才能夠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依法行政並不首先是行政程序的問題,而首先是公權力的界限劃在什麼地方的問題。公權力有沒有界限?界限何在?靠什麼去限制公權力的濫用?要靠公民的私權,靠財產權才能限制它。公民的房屋、汽車物權具有排他性,就是對公權力的限制。你不能強行進入他人的房屋;假使他人交通違章,你可以罰款、扣駕照,但你不能沒收他人的汽車。 

因此,制定物權法的重大意義,就在於通過物權法明文規定物權的定義,來教育國民。首先是要灌輸給我們的警察、國傢公務員、國傢機關幹部、地方黨政領導人,使他們知道,物權具有排除他人幹涉的效力,認識物權是排他性的權利,這就是物權觀念、私權觀念。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嚴重侵犯公民財產的違法行為,可能有多種原因,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我們的公務員隊伍、我們的地方政府領導人中有個別人不具有物權觀念、私權觀念,不知道物權具有排他性。雖說土地使用權出讓瞭,但土地上的房屋,還是居民的財產權,在達成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之前,居民對房屋的所有權具有排除他人幹涉的效力,任何人都不能動。但個別地方政府的領導人不懂,動用公權力、公務員去拆老百姓的房子,造成瞭非常嚴重的後果。 

四、物權法應規定何種國傢財產 

(一)隻規定非經營性國傢財產 

國傢財產分為經營性財產與非經營性財產,物權法規定非經營性財產,經營性財產由公司法等規定。物權法應當規定的非經營性財產分為:1.公有物(國傢所有國傢使用的財產),包括國傢機關辦公設施(如人民大會堂),軍事設施如武器、裝備等,礦藏、土地、山脈、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國傢所有公眾使用),包括道路、機場、車站、碼頭、公立公園、公立博物館、公共圖書館、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等。 

(二)不應規定國有企業財產 

國有企業(經營性財產),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傢控股公司。國傢與這些企業的關系,屬於投資者(股東)與企業的關系,由現行公司法規定。國有企業對企業動產、不動產的關系,適用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一般規則。 

五、正確認識物權法的作用 

(一)物權法的作用是定分止爭 

定分,即明確劃分各種權利的界限、明確公權與私權的界限(這一點具有重大意義);止爭,即規則完善、權利界限清晰,便於權利人行使權利,減少紛爭;發生權利沖突、紛爭時,便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除紛爭,制裁違法行為人。 

(二)物權法不是保護法 

物權法有利於保護合法的公私財產,但物權法不具有保護公私財產的職能(物權法屬於財產歸屬關系法,不是財產保護法);保護公私財產,是刑法(侵犯財產罪)、侵權法(侵犯財產的侵權責任)的職能。即使刑法、侵權法對公私財產的保護,也絕不是事前的保護,而是事後的補救(救濟).換言之,在公私財產遭受侵害之後,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權法規定的權利界限來認定違法、制裁違法行為人,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保護。 

(三)誰的財產誰保護,是財產保護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規則完善、界限清晰,有利於公私財產的權利人正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使自己的財產保值增值;遭受侵害時及時訴請人民法院予以救濟。無論公私財產,其權利人管理不善,導致流失、損失,均與物權法無關。至於物權法規定非經營性國傢財產(公有物、公用物)的管理和保護問題,國傢可以制定《國傢財產管理法》,區別於國傢管理保護經營性財產的《國有資產管理法》。 

(四)制定物權法的重大意義在於普及物權觀念 

明文規定物權是具有排他性的權利,明確劃分公權與私權的界限,凡物權范圍之內是私人活動的空間,物權范圍之外是公權力活動的空間,可以約束、限制公權力的濫用。警察要強行進入他人房屋必須持有搜查證,沒有搜查證進入公民臥室構成違法行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強拆居民房屋,構成違法。對違章擺攤的小販,隻能教育、罰款,不能沒收他的商品和工具。查處黑車,可以罰款,暫扣車輛必須返還,損壞瞭必須賠償。明確劃分公權與私權的界限,可以限制公權力的濫用,減少行政違法行為,確保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不受公權力濫用的侵害,真正實現依法行政。 

六、物權法是否有利於富人而不利於窮人 

認為物權法有利於富人,不利於窮人,這是對物權法最大的誤解。物權法實踐憲法關於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對合法的公私財產一視同仁,規定同樣的規則,被稱為合法財產的平等保護。乍看起來,富人的財產多,因而受到的保護就多;窮人財產少甚至沒有什麼財產,因此受到的保護就少甚至沒有受到保護。這不僅混淆瞭物權法的性質(混同於保護法),而且顛倒瞭是非。 

實際上,愈是窮人、普通人,如工人、居民、農民、打工者,愈需要物權法。物權法對於窮人、普通人的重要意義,遠遠超過對於富人。理由如下: 

一是自古以來,有錢必有勢。真正的富人,靠自己的錢勢,足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窮人、普通人,通常沒有勢力、力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從來易於遭受侵害的、遭受公權力濫用的侵害的,都是窮人、普通人。近年的上訪群眾,其中有沒有一個百萬富翁、千萬富翁、億萬富翁。近年發生的“強拆”案件,有沒有一棟高級別墅被強拆瞭?即使某個富人的房屋要拆遷,也往往容易得到合理的賠償。 

三是按照社會生活經驗,富人不僅有錢必有勢,而且執掌公權力的官員、公務員、警察在富人面前也格外謹慎。想一想孫志剛事件、西部某省的黃碟事件、黑龍江的寶馬車壓死人被判二緩三的事件,對此就不難理解。 

四是窮人、普通人的財產雖少,但它卻是一傢人維持生存的依靠。一旦遭受侵害,必定危及一傢人的生存。而一個千萬富翁、億萬富翁,即使其寶馬車被沒收(警察敢嗎?)、別墅被強拆(“拆遷辦”敢嗎?),也不會影響他的生存和生活。五是還應該看到,一部科學、完善的物權法,對富人還會有限制的作用,至少其不能再靠非法手段發財致富。如果改革開放初期就制定瞭科學完善的物權法,某些現在的千萬富翁、億萬富翁說不定還是我們一樣的普通人呢。可見,物權法對於窮人、普通人的意義更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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