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拍賣方式處置不良債權的弊端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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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債權,是指企業的資金、商品、技術等借與或租借到其他公司企業後,權益無法收回或收回少量而形成的法律關系。我國大部分不良債權來源於銀行金融機構和國企,並被剝離到信達、長城、華融、東方等國有性質的資產管理(經營)公司,由後者負責處置。 不良債權的處置目標很簡單,就是快速處置與提高現金回收率。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債權的時候,拍賣是其經常選擇的一種處置方式,因為采取公開拍賣方式處置不良債權不僅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處置原則,而且有利於在競價中提高不良債權的成交價格,從而實現較高的回收率。事實也證明,許多通過拍賣方式進行處置的不良債權已經取得瞭良好的處置效果。 一、拍賣底價難以確定 企業陳年舊賬裡面的應收賬款組成瞭不良債權的大部分,這些應收賬款要麼無法找到債務人,要麼已經超出瞭訴訟時效,均難以通過正常途徑回收。但是,現有的評估標準與規范主要都是針對具有正常市場交易、持續經營的、有收益的資產制定的,對不良資產的評估方法一直存在著各種爭議,評估機構要對不良債權做出準確的、各方信服的評估相當困難,因此不良債權的拍賣底價難以確定。拍賣底價定得高瞭,投資人缺乏興趣;拍賣底價定得低瞭,有關方面可能要背負“賤賣國有資產”的罵名。 二、“按現狀拍賣”難度大 不良債權俗稱“爛賬”,它的特點就是其中的經濟糾紛、法律糾紛盤根錯節,讓人難以在短時間內梳理清晰,也難以通過一份評估報告來“窺斑見豹”。這對投資人來說意味著交易存在高風險,需要動用包括資金、團隊和技術在內的大量資源進行必要的前期調查工作。 拍賣機構在對債權、股權和二手機動車進行拍賣時,一般會強調“按現狀拍賣”,以此作為對競買人瑕疵請求權的一種規避方式。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拍賣標的評估時點、競買人查看標的時點和拍賣會舉辦時點無法重合,各方面對“現狀”的理解也就不一致瞭。這對先天具有復雜性的不良債權來說,更添不確定性因素,讓拍賣機構和競買人的行動不得不“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一來拍賣機構對不良債權的瑕疵必須進行精確的闡述和說明,二來競買人也要掂量自己的調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三、拍賣會流拍風險較大 ????? 《拍賣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日七日前發佈拍賣公告。在公告發佈後,不管有無競買人報名都必須按約定時間如期舉行拍賣會;如果公告期結束而拍賣會無法按期舉行的話,除非原因是“不可抗力”,否則委托人和拍賣人的信譽將受到巨大損害。而拍賣會是否能順利舉行是需要前提條件的,一是征集到兩名以上合格競買人,二是沒有利益相關方提出重大異議。
但是,參加不良債權拍賣會的風險並不會阻礙所有投資人,畢竟機遇往往與風險並存,在不良債權那令人生畏的表面下,有時也會隱藏著巨大的利益金礦。不良債權在一般人眼裡看起來像是無用的沙子或枯樹根,但某些投資人就能判斷出是否可以從中淘出金子或將其雕刻成藝術品。 四、對競買人身份限制較少 ??????? “價高者得”是拍賣的原則和最大特色,一場又一場的拍賣會讓無形的市場調節手段發揮得淋漓盡致。正因如此,一般情況下,拍賣機構對競買人的要求僅是資金實力,即要求後者按期足額交納拍賣保證金和成交價款。當標的是國有資產時,拍賣機構也隻增加瞭禁止關聯人(國傢公務員、參與處置的工作人員和中介機構人員等)購買或變相購買的規定。實際情況表明,這種規定“隻能防君子而不能防小人”,這就意味著在通過拍賣方式處置不良債權(尤其是其中的國有資產部分)的時候,對競買人的身份限制較少,繼而對買受人的後續行為缺乏約束力。 更可氣的是,某些境外機構憑借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拍賣會上競得不良債權包之後,不顧國有債務人企業的經營困難和當地政府的善意調解,貿然采取“殺雞取卵”的做法,在境外法院起訴債務人企業和中國政府,給中國的國傢形象和國際信譽造成瞭惡劣影響。 由此可見,如果不良債權拍賣會對競買人身份無進一步限制的話,就很容易被境外投資商鉆空子,惡意對外披露敏感信息和做出有損中國外債償還信譽的行為,或通過不良債權交易從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亡羊補牢,為時未晚,由國傢發改委和國傢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於規范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備案管理的通知》已於2007年4月1日起執行。 五、不易防范委托方的道德風險 ??????? 對屬於國有資產的不良債權來說,處置的速度和回收率的高低均關系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就對處置人員的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平提出瞭相當高的要求。然而,少數處置部門或處置人員為瞭規避內外部監管、審計、檢查可能帶來的個人責任風險,片面強調處置形式的合規性,不顧債權的實際處置回收是否能達到最大化,大量采用委托拍賣機構“一拍瞭之”的處置方式,沒有充分發揮作為處置人的主觀能動性,而是把部分責任“委托”給拍賣機構。這是委托方消極不作為的道德風險。 更有極少數處置人員違背“處置回收最大化,處置成本最小化”原則,以“合法規范”的形式,非法從不良債權拍賣機構處謀取現金返傭、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有極少數處置人員利用其獨傢掌握的客戶信息、財產線索、社會關系等資源,進行內部交易或內外勾結,通過賤賣國有資產來中飽私囊。這是委托方違法犯罪的道德風險。 在2006年判決的全國首例南通市糧油公司不良債權處置貪污案中,涉案的上海某拍賣公司由於為犯罪分子大開方便之門也難逃幹系。拍賣機構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委托方的道德風險很容易誘發拍賣機構的經營風險。拍賣機構遊走在資本和權力的世界裡,必須經常反思:如何在金錢誘惑下堅守職業道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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