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典當行如何完善商品融資措施給力業務拓展(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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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融資業務操作流程
由於商品融資業務的特殊性,為加強操作過程中的風險防控,典當企業必須制定嚴密的操作流程,從源頭入手,借助對營銷受理、盡職調查、核押定值、審查審批、簽訂協議、質物入庫、辦理融資、貨物監管、質物提取、收回融資等十個環節的流程監管,塑求每一個業務處理環節安全。
(一)營銷受理。授權辦理商品融資的典當企業應積極穩妥地向客戶推介此項業務,調查瞭解具有業務需求的客戶,並提供質押物權利所有證明(如果質物為共有財產,須提供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質的證明)、質押商品的合法性權屬證明(如購銷合同、海關報關單、出廠證明、增值稅發票、付款憑證等,如果是國傢限制經營或特許經營的商品,必須持有相關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等材料)、倉單或質押商品清單(包括品名、型號、質量等級、數量、單價、金額等要素的詳細描述)等相關資料,經初步審核後,確定是否受理。
(二)盡職調查。典當企業應做好企業經營能力、資信狀況、管理層、償債能力等借款人基本情況的調查,同時應特別註意對擬質押商品的調查。典當行要對擬質押的商品進行實地核查,確保質押專用倉單(或質物清單)的描述與其對應商品在所有要素上保持一致。調查內容涵蓋:質押商品的合法性;質押商品是否存在權屬爭議;質押商品在當地價格波動特征、交易規模及主要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在不造成典當企業債權損失的前提下及時處置質押商品的時效性、可行性等方面,此外,如果商品尚未入庫,需要對擬入庫質押商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登記、規格、包裝、單價、金額等做詳細調查,力求相關檔案資料齊全、完備。
(三)核押定值。典當行要安排雙人就出質商品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權屬等進行核押。質物價值應以商品的進價或成本價、本地區過去六個月中的最低市場價兩者中的低者確定。若融資期限超過出質人預付倉儲費、監管費等相關費用期限,則認定質押商品價值時必須扣減未付的費用。
(四)審查審批。典當行根據工作需求對借款人進行審查,除審查其是否符合典當企業融資條件及前述調查內容外,還須重點對質押商品的權屬、價值及預定處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查。同時對質押商品進行全額財產保險,保險必須以典當行作為第一受益人,並以此作為放款的前提條件之一。保險期限不得短於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得小於主合同融資本息,保險單內不得有任何限制典當企業權益的條款,保險費全部由出質人承擔。如質押過程中質物發生變化或保險被中斷,典當行應當立即要求出質人按質押合同約定補辦相應的保險手續,確保保險范圍覆蓋所有質物。
(五)協議簽署。典當行與借款人簽訂融資協議和《商品融資質押合同》,明確融資條件及典當行的質權;並與出質人、監管人簽訂《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議》,明確三方對質押商品的入庫、監管、變更、出庫等相關權利和義務。
(六)質物入庫。出質人與典當行根據《商品融資質押合同》,聯合向監管機構出具《出質通知書》,監管機構按照通知書列明內容核查出質人交付(包括已在庫)的貨物,並辦理相關手續:一是如監管機構以自有倉庫存放質物,按通知書列明內容核查貨物相符後,向典當行簽發《動產質押專用倉單》及《出質通知書(回執)》(或《質物清單》);二是如監管機構以出質人自有倉庫或第三方倉庫存放質物的,監管機構應與出質人或第三方倉庫所有人就質押監管業務簽署倉庫租賃協議,並將協議副本交典當行留存,協議中應明確約定質物的存放地點;監管機構按通知書列明內容核查貨物相符的,應將質物放於約定存放地點,並以明確標識標註相關質物;手續完備後,監管機構應向典當行簽發《動產質押專用倉單》及《出質通知書(回執)》(或《質物清單》)。
(七)辦理融資。典當行在收到監管機構簽發的《動產質押專用倉單》和《出質通知書(回執)》(或《質物清單》),與質押合同對質物的各項約定核對無誤後,按照核定價值向借款人辦理融資。
(八)貸後管理與質物監控。典當行要采取實地查看和系統監控相結合的方式,切實加強融資後的跟蹤檢查,密切關註借款人生產經營、償債能力等情況,尤其要對貸款資金流向、質物實物情況、質押狀態、市場價格變化、倉儲費用支付情況等給予重點監控,及時收集、分析、整理監管公司日常反饋的監管質物進出庫和庫存信息書面資料;與監管公司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和協同監控機制,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高業務處理效率,做好風險控制。
(九)質物提取。借款人申請提貨時,須在典當行存入等值保證金或追加與提貨價值相當的新質物或提前歸還相應貸款,並向典當行提交《提貨申請書》(附相關憑證)。典當行在核實無誤後,簽發《提貨通知書》,監管機構據此辦理質物的出倉手續。
(十)收回融資。融資到期前30日,典當行應通知借款人備齊還款資金。融資到期前10日,如借款人仍未存足還款資金,典當行應書面告知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融資,典當行將根據質押合同的約定處置質物。融資到期,借款人歸還全部債務,典當行核實無誤後,書面通知監管機構解除質押,返還倉單及相關單證,退還借款人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等文件,辦妥交接手續,質押關系終止。
五、辦理商品融資業務應重點關註的風險環節
(一)質物監管。典當行要加強對質物的監控,動態跟蹤商品價值變化情況,定期檢查商品的管理和變化情況,隨時評估質押倉單下商品的總市值與融資的比率,督促借款人和監管人按照合同及相關協議約定履行各項義務,並及時正確處理商品質押融資業務中出現的各種預警事件。
(二)靜態監管。在靜態質押和信用證項下質押業務中,典當行應至少每兩周定期檢查質物,做好檢查記錄,要求監管人按照監管協議要求提交質物狀況報告,核對質物,必要時應隨時進行現場查驗。對於借款人資信出現不利於融資安全的情況或質物價格市場波動較大時,典當行應每日與監管人對質物進行核對。檢查記錄、質物狀況報告等應作為檔案資料妥善保管,定期歸檔。
(三)動態監管。在滾動質押業務中,典當行監督監管人每日報送質物進出庫和庫存信息,核對質物與出質通知中的約定是否相符,質物價值是否符合約定;典當行應至少每兩周定期現場查驗質物,核對庫存信息,做好檢查記錄,必要時應隨時進行現場查驗。監管人每日提供的質物進出庫信息資料和典當行每周現場查驗紀錄應作為重要資料妥善保管,定期歸檔。
(四)置換監管。借款人申請置換質物時,必須以與約定的品種、質量、規格相符的商品補充入庫,並按入庫程序辦理好相關手續,謹防借款人以次充好,以壞換好。典當行要在確認收到符合要求的《質物清單》後方可簽發《提貨通知書》。
(五)市場監管。典當行應指定專人監控質物的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嚴格按照質押合同中設置的“警戒線”和“處置線”控制質物貶值風險。當質押率達“警戒線”水平時,應書面通知借款人在限期內追加保證金或質物,使質押率恢復約定水平;當質押率上升至“處置線”水平時,應立即宣佈融資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對未能償還的貸款,典當行應處置質物,收回融資本息。
(六)追加監管。借款人在借款期內追加質物的,由出質人和典當行聯合向監管機構發出《出質通知書》。追加質物轉移占有方式和相關程序與質物入庫相同,對於追加的質物,監管機構應另行出具保管憑證,並與原質物存於一處。
為增強典當企業商品融資業務的競爭力,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水平,各營業機構要加強對營業人員進行商品融資業務相關政策和制度的專業培訓,通過聘請專業檢驗、評估機構的專傢開展講座,強化對從業人員的專項技能培訓,據此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切實提高商品融資業務營銷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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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淺談典當行如何完善商品融資措施給力業務拓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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