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金融如何見陽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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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再度牽動人心。在二審中,吳英認同東陽市檢察院所指控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過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二者區別巨大:《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量刑10年,而“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死刑。 一時之間,吳英幾乎成為地下金融或民間金融的代名詞。許多評論者除瞭呼籲免她一死之外,也籲求放開民間金融。也許,制度限制造就瞭中國“吳英們”的悲劇,吳英案或可成為民間金融開放的微妙轉折點。但開放民間金融,並非一句口號那麼簡單。 民間金融的根基滋生於中小企業的需求,然而如何陽光化則需要深層次的制度改革。中國歷史上就有“打會”、“合會”等草根金融機制,而近些年的信貸緊縮、利率限制、投融資歧視等因素綜合作用,進一步刺激瞭民間金融的規模,民間資金保守估計在10萬億元以上。其中也許不乏非法集資、詐騙等灰色地帶,但諸多案例所展現的對於民間金融的巨大需求,不得不讓人正視。堵不如疏的老道理也讓人思考,應如何引導民間金融步入法制化軌道。 在行政管制與市場經濟並行體制之下,民間金融等領域處於典型的“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境地,與該不該“放開”相比,如何“放開”或許更為關鍵。 一方面,民間金融植根於資本歧視。近日一項調查表明,74.6%的民營企業和傢族企業的企業傢認為“銀行貸款不能滿足企業外部擴張的融資需要”,要高於國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屬企業(61.3%)。該調查還顯示,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更高,62.3%的小型企業銀行貸款利率高於基準利率,而大型企業,這一比例僅為為27.2%;60.3%的民營企業和傢族企業從銀行貸款的利率高於基準利率,明顯多於國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屬企業(33.3%)。 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如果不加快利率市場化步伐,繼續歧視中小企業,那麼始終存在的融資需求自然會尋找其他出口。競爭是最好的動力,如果民間資本逐步進入金融業,創辦不同規模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於銀行業整體以及社會來說,通過競爭來換取更好的金融服務和更多的投資機會,無疑是兩全之策。 另一方面,放開民間金融需要整體制度跟上,並非監管撕開一個口子那麼簡單。民間金融規范化,除瞭依賴民間自律之外,更要求監管的有效性,對監管自身的要求也會相應提高。 根據媒體披露,在信貸緊縮之下,當前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水平已達歷史峰值,高達年息150%。如果放任龐大的體制外金融繼續野蠻生長,不納入有序軌道,那麼整體的貨幣政策調控力度也會大打折扣。監管層應思考如何使民間企業獲得更多資本,使民間資本有機會贏得更多升值機會。發展民間資本的投融資渠道,培育更多融資產品與市場,有其重要意義。 第二,相關法律環境需要完善。例如,有傳言說,今年人民銀行即將推出《放貸人條例》,這會使“民間借貸”在國傢立法層面得到確認。通過法律手段,一方面可以通過登記制等方式給予民間金融合法性地位,另一方面也便於防范可能的社會風險。 第三,為瞭社會公眾利益,在放開民資的同時也應考慮推出更多基礎性機制。比如,如果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銀行,那麼這類銀行難免存在經營風險,一旦倒閉,如何保障普通存款人利益?顯然,已提倡多年的存款保險制度應當首先推出,然後才能有序地將銀行向民資開放。類似的基礎性架構,有助於有效應對一般性風險防范措施,宜早不宜遲。 總體而言,民間金融開放非可一蹴可就,仍需要制度配套推進。監管層應未雨綢繆,不僅要改進現有金融機構弊端,建立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更需完善相關機制,引導民間金融組織規范化運作。陽光大道雖然美好,但不是一天可以鋪就。 推薦閱讀: 溫州藍皮書提示民間金融風險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銀行借錢難民間借貸火爆 憑身份證就可當天放款來源:武漢晨報 寧夏切實疏通民間資本入市通道來源:新華網 晉城市積極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教育事業來源:山西視聽網 五成多企業融資選擇民間借貸來源:中國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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