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基金法修訂草案首次審議 私募或將被納入監管

基金法修訂草案首次審議 私募或將被納入監管

基金法修訂草案首次審議 私募或將被納入監管


  新快報訊記者強燕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626日初次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草案主要有三大亮點,一是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二是放寬基金審批,鼓勵行業創新,三是加強監管,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措施。針對第一點,有私募界人士表示,希望盡快能被“組織接受”。

私募人士

希望盡快被“組織接受”

  私募基金,特別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即陽光私募近幾年來快速發展,目前產品已經多達千隻,但一直遊離於證監會的監管之外。而根據草案,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是陽光私募)等非公開募集的基金都需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基金行業協會申請註冊或登記,這將有助於私募業的規范發展。有位之前一直從事資產專戶管理的私募界人士向記者表示,希望草案能順利通過,盡快能被“組織接受”,“會有利於整個行業的發展,至於接受監管,是必要的代價。”而目前規范運作的陽光私募在合格投資者制度及產品宣傳推介等方面已基本達到草案所提的要求。

  公募基金

  管理人及控制人被納入監管

  草案對公募基金的部分規定也作瞭修改完善,一是參照證券法的規定,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規定。二是適當放寬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修改基金投資范圍的規定,為基金投資於貨幣市場、等提供瞭依據。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還增加瞭基金組織形式,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規定公開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理事會型的組織形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還可以采用無限責任型的組織形式。這意味著未來將可能出現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的利益將會趨於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於改變公募人才大量流失的局面。

  私募基金

  陽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平臺發行,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由托管,證券由交易券商托管,投資指令由投資顧問及私募管理人完成,並定期公示業績和運作報告的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產品,通過這樣的結構可以充分保證陽光私募基金的資金的安全。簡單的說,陽光私募基金是信托化瞭的私募基金。這也是陽光私募基金和灰色私募基金的最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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