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劵債權典當基礎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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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劵債權典當及其質權概念 證劵債權典當是指企業或個人以其特定的證劵債權作當物質押給典當行獲得所需資金的一種融資行為。 證劵債權質權是指以有價證券表示的債權為質權標的的權利質權。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均可作為質權標的。 二、證券債權質權的設定 證券債權質權的設定,質權人與出質人應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 三、票據質押 票據是指發票人依據法律的規定發行的,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質權的設定必須以法定方式進行,由出質人在票據的背面遵循背書連續的原則,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的姓名名稱可以載明(即完全出質背書),也可以不載明(即空白背書),對於質押所擔保的債務種類、數量、償還期限另行在質押合同中規定,質押票據由出質人交質權人占有。 1、票據質押的特點 (1) 票據質押一經背書記載並為質權人所有,不論質押合同效力如何、不論所擔保的主債權是否有效、即使質押雙方未發生質押合同關系,均不會對票據質押行為的有效性產生影響,票據質權設定有效成立。 (2) 票據質押前各級前手的轉讓背書行為即使產生瑕疵,隻是該環節不具備票據法上的效力,對票據質權設定的效力不產生影響。 (3) 質押前各級前手與出質人一起對質權人的債權在票據全額范圍內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票據抵押應註意事項 (1) 票據質權設定必須嚴格按法定方式進行,質押人未在票據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或隻記載“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質押無效。 (2) 記名票據設質除依背書或一般債權轉讓方式為之外,還必須通知第三債權人或經第三債務人許可,否則不能以之對抗第三人,第三債務人未接到質押通知,有權拒絕質權人行使質權,無記名票據(即未記載債權人的姓名名稱)設質則無須通知債務人。 (3) 嚴格按照質押的票據上已記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質押”字樣的票據,不應接受為質物,其後果或質押無效或無法實現質權或喪失追索權。 四、其他證券質押 以債券、存款單、倉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因為《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比較簡單,《物權法》對有些規定瞭適當調整。但典當行在實際操作中,仍應該註意有關問題。 1、債券質押 所謂債券,指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憑證。包括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等。在債券關系中,發行人是債務人,持券人是債權人,債券時證券憑證。具有可償還性、收益性、可流通性、安全性等特點。 《擔保法解釋》第99條規定,以公司債券出質的,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債券質押不得對抗公司和第三人;債券質權以質物存在為要件,債券一旦返還出質人或遺失除向票據付款人掛失支付、申請法院公告外,入質債券上的質權消失;質押期間,附屬債券的從債券(孳息)也應交付於質權人,否則,質權人無權收取孳息;質權人行駛質權,債券債權先於擔保債權到期,質權人可先行提取債券債權,反之,擔保債權先於債券債權到期,質權人則不可立即行使質權。 2、存款單質押 存款單,也稱“存單”,是由銀行、郵政等儲蓄機構開具的證明自身與存款人之間存在儲蓄法律關系的一種憑證。《擔保法》中規定可以設定質權的存單指定期存單。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質押、單位定期存單質押以及個人定期儲蓄存單質押。 出質雙方必須到開具存單的銀行等機構進行核押,經登記確認後,明確不得由存款人單方掛失和提前支取等。 3、倉單質押 倉單是指倉庫營業人應寄托人請求而填寫的一種有價證券。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以倉單出質,首先要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其內容應包括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改選債務期限及特約事項,其次,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且應在倉單上簽字或蓋章。 4、提單質押 根據《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受或裝船,承運人保證據此交付貨物的單證。由於《海商法》第79條規定,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第四節股權典當 一、股權典當及其質權的概念 股權典當是指企業或個人以其特定的股權作當物質押給典當行獲取所需資金的一種融資行為。 股權質權是指以企業出資的關泉為標的的質權。它屬於權利質權的一種。股權質權可分為股權質權和股票質權。由於股權中包含的財產權利具有交換價值,也就可以作為質押的客體,凡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都可以設質。 二、股權質權的設定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能夠設定質權的股權有三種: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 法人股以及社火公眾股;二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三是外商企業投資者的股權。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票。 我國《擔保法》第78條第一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我國《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第141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 依據《擔保法》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使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但我國《公司法》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3、外商企業投資者的股權 所謂外商企業投資的股權,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投資者或在企業的出資份額。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第6條第1款,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構批準,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遊子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權給本企業。 三、 股權質權的特殊效力 1、 股權質權對於標的物的效力 股權的效力及於股權所生的法定孳息,例如現金紅利、股息、紅股、轉增股等。 2、股權質權對於出質人的效力 我國《擔保法》第78條第2款規定:“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 上市公司股票典當 (一) 股票典當的概念 股票典當是指出質人以其托管在證券營業部的股票莊戶和資金賬戶內的全部資產作為質押物向質權人融通一定比例資金,到期還本付息並贖回質押物的短期融資行為。 出質人主要是指證券營業部的股票持有者,是開展股票質押典當業務的先決條件;證券營業部是瞭解掌握分析研究出質人的重要環節,是出質人和質權人簽訂合約的見證人,也是質權人控制風險執行合約條款的保證人;質權人是股票質押典當的關鍵基礎,首先要制定合情、合理、合法能與出質人及證券營業部達成共識的合約,還要通過證券營業部監督出質人的交易情況,監管資金的安全和必要時執行合約的具體條款。在股票質押典當業務中,出質人、證券營業部、質權人是三位一體的,即對立又統一的經濟夥伴關系。 (二) 股票典當的模式 出質人以托管在質權人制定的證券營業部股票賬戶內的股票,以及資金賬戶內的資金作為質押物像質權人出質典當,所貸資金鎖定在出質人的賬戶中,並專用於股票買賣交易。出質人隻能對賬戶內的股票進行買賣操作,資金的領取時專用的,需質權人的書面通知書和證券營業部的允許。 股票質押基本模式如下: (質權人與證券公司(或質權人、出質人與證券公司三方)簽訂協議,核心內容為證券公司接受質權人的委托,對出質人的股票和資金賬戶予以監管,監管的內容包括股票質押期內出質人不得提現、不得轉托管;股票質押期內可以進行股票交易,但必須在該監管范圍之內;股票市值下跌到一定界限時出質人應補足資金,否則達到規定界限時行使特別授權平倉,出質人放棄抗辯權;質權人在債權到期時直接從出質資金賬號劃轉質押貸款本息或行使質權拋售股票後優先劃轉收回貸款本息等。 (3) 根據上述協議,質權人與證券公司按規定統一認可質押文件樣本,如出質人賬號、資金凍結或解凍通知書、確認書、質權人的提款申請書;出質人的授權委托書;出質人的質物清單及當日市值表;證券公司認可的出質人身份資料及簽字方式等,並同時確定質權人與證券公司的聯系通報方式及據此而承擔的責任義務。 (4) 質權人與出質人單獨簽訂股票質押合同,出質人應具有清晰明確的財產所有權和處分權,並提供與此相關的完整證明材料。除此之外,股票質押合同中出質人的清償債務期限不同於其他質押合同,即有具體的清償日期,又有由於股票市值下降到一定界限時必須轉讓平倉的規定,且兩種清償債務的規定中隻要其達到任何一種規定即成為債務清償期限。 (三) 股票典當操作應註意問題 (1) 上述操作模式雖為典當公司普遍接受,但其合同的生效並不符合《擔保法》的規定,因為截止目前,我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尚未出臺文件同意受理典當行有關股票質押業務的登記。以上述方式操作,是質押雙方和證券公司的企業行為,證券公司的監管承諾非法律意義上的出質登記。 (2) 股票所有人的認定不同於機動車,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財產;它又不同於公司股權,個人雖然擁有公司股權,但行使公司股權的主體是公司而擁有股份的個人,因此,股票所有人不一定是單個自然人,單一自然人不一定擁有完善的處分權。 (3) 股票自身潛在風險。股票自身價值具有強烈的不確定因素,尤其是股票受宏觀調控經濟影響大幅波動由此可能引發其他不確定的後果。 (四) 股票質押典當操作程序 1、客戶咨詢(需攜帶滬、深股東卡,資金卡,身份證) 首先,客戶必須是在雙方共同約定的證券營業部開立股票賬戶,辦理指定交易和賬戶托管。並在該營業部的股票交易有一定時間,信譽程度高,沒有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客戶必須填寫《股票質押典當申請登記表》。主要內容包括:個人基本資料、持股情況、股票資金來源、以及典當金額、期限。典當行按統一標準對客戶的個人資信和股票質地等做出授信評估,從中篩選股票質量好、遵紀守法、信譽程度高的客戶作為辦理對象。 2、審核質押物 客戶應提供具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通性較高的股票。明確禁止下列股票作為質押物: ○1被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ST或PT類); ○2前6個月內價格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40%; ○3流通籌碼過度集中且相對波動系數超過50%的股票 ○4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5交易所已經進行特別處理的股票; 3、審核質押人的股東名及賬戶。 對借用他人賬戶炒股,在證券營業部以子母庫的方式開戶進行股票交易的個人大戶,由於子母庫中的股東姓名不一樣,存在著產權不能完全界定的問題。一旦子庫股東不承認已將自己名下的股票質押,則會產生法律糾紛,從而帶來風險。 4、股票的價值認定 在股票質押評估時,一定要采用股票“復權參考”判斷現行估價的歷史高位,防范將過度炒作後的股票市值作為典當貸款的主要依據。為便於股票的價值認定,通常把個股K線圖上的MA5即五日實時均價作為評估依據。 5、確定質押比率和期限 由於過度炒作後的股票風險大,因此對單一客戶的股票質押典當額度必須規定一個上限,不宜過大;期限也不宜過長,以分散貸款風險。股票質押典當質押率一般為60%—80%;但對於信譽程度高的客戶,其業績優良、成長性較好的股票,質押率可以達到100%。至於期限應以15天—90天的短期貸款為主,到期後可以辦理延期,但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質押率=(貸款本金÷賬戶總值)×100% 6、確定合適的警戒比率 警戒比率即賬戶總值與典當金額之間的比例。根據目前我國股市的發展特點,警戒率應細分為警戒線和平倉線。警戒線比例宜設為150%,即賬戶總值與典當借款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5倍。平倉線宜設為130%,即賬戶總值與典當借款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3倍。 7、簽約質押合同以及相關文件附件 上述事項完成後,由典當雙方簽訂《借款合同》、《股票質押協議》,借款人(出質人)對典當行和所在證券營業部分別出具《無限期不可撤銷授權委托書》,由證券營業部對典當行出具《股票質押交易賬戶監控承諾書》等 8、放款 典當行依照協議劃撥質押貸款,並提供一套資金使用賬戶供客戶使用。 9、質押賬戶和貸款賬戶監管 典當行和證券營業部對質押賬戶和貸款賬戶實施監管,客戶股票資產到達警戒線,應及時通知客戶;客戶股票資產到達止損平倉線,證券公司通知典當行,典當行通知客戶補倉。如不補倉,典當行通知證券公司依據借款人事先出具的全權委托書,其制定的受托人行使平倉權,並依協議劃轉資金,終止協議。 10、還款終止 貸款到期,客戶歸還貸款,如虧損則補齊貸款及綜合費息,如盈利則清算本息,劃轉多餘資金。典當行依《協議書》對客戶質押賬戶解除凍結,終止質押協議。 |
2013年11月7日星期四
證劵債權典當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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