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星期四

湮測桶猁鼠嶱蜊秶陓洘婈擇豢湜淉葬



人大代表要求公開國企改制信息遭拒告贏政府


















人大代表要求公開國企改制信息遭拒告贏政府






  王景晨是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的一名人大代表。自去年年初,他就大東區幾年前的一傢國企改制主要信息是否應該公開一事,和區政府主管部門較上瞭勁。在要求政府信息公開遭拒後,他將大東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大東區國資辦)告上瞭法院。

  近日,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王景晨有權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信息公開。法院撤銷瞭大東區國資辦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並要求大東區國資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針對原告王景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大東區國資辦主任鄭玉元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大東區國資辦已經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公開的都是無關緊要的程序性信息

  去年初,有人向王景晨反映稱,大東區第三產業開發中心2010年在處置其所屬六戶企業時存在著低估資產、高估債務、弄虛作假進行國企改制的情形,請求進行監督。

  作為人大代表,王景晨向大東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公開大東區服務公司及其所屬六戶企業整體產權轉讓的全部信息。國資辦對王景晨的申請予以受理,並公開瞭有關國企出讓過程中的五個程序性文件。隨後,王景晨還要求國資辦公開有關評估等方面的實質內容,遭國資辦拒絕。

  2月,大東區國資辦向王景晨送達瞭一份《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告知書稱:“經查,您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屬於部分公開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2條,本機關根據您申請公開的形式,書面提供以下信息:1、掛牌結果通知書。2、摘牌通知書。3、關於區服務公司及其所屬企業整體轉讓的批復。4、關於大東區服務公司及所屬企業整體改制的請示。5、關於同意大東區服務公司及所屬企業實施整體產權轉讓的批復。另查,您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中,除以上內容的其餘部分,根據國辦發[2008]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開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即您申請的其餘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

  “我提申請的理由是人大代表履職監督,而不是個人行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人大代表享有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的權力。”王景晨認為,大東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的告知書一是自相矛盾,如果與我無關、不予提供的說法成立,那麼,應該是所有信息都不能向我提供,可是為什麼還向我公佈瞭5個文件;二是掩耳盜鈴,仔細研究後你會發現,公開的5個國企改制文件,都是無關緊要的程序性信息,對於有關評估方面的實質內容,卻拒絕提供。

  公民對國有資產轉讓行為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王景晨認為,國有資產屬於全民所有,公民有知道國有資產轉讓過程是否合法的權利,公民對國有資產轉讓行為有知情權、參與受讓權和監督權。《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均規定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遵循真實、完整、有效和公開的原則。

  王景晨稱,《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情或參與的,規定應主動公開國有資產轉讓的信息,以利於公民有效行使知情權、參與受讓權和監督權……本案國資辦隻公開部分程序性信息,拒絕公開資產評估等實質性信息,其行為嚴重違法。

  中國青年報記者瞭解到,國資辦拒絕向王景晨公開其所有信息,其中一個重要理由,是王景晨申請公開的信息與本人生產、生活特殊需要無關,因此不予公開。

  對此,王景晨說:“大東區政府名義上是將大東區服務公司及其所屬六戶企業整體產權進行轉讓,實際上轉讓的是企業11996平方米的房產。其中一處房屋由我本人租用經營酒店,租期至2013年10月30日止。按照規定,我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可是在本案中,我並未接到出賣房屋的通知,更不知道出賣該房屋的價格和條件,這直接影響到我對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因此,該信息與我本人的生產、生活特殊需要直接相關,國資辦以信息與我生產、生活特殊需要無關而拒絕公開,嚴重錯誤。”

  王景晨認為,作為區人大代表的他,可以到區政府部門查詢資料,可以瞭解相關信息,政府部門必須配合。政府部門拒不提供信息的行為,嚴重違法。

  是否涉及商業機密?

  這一事件還引起瞭沈陽市民王安的關註。3月1日,王安也向大東區國資辦提出申請,要求對方提供大東區服務公司及其所屬六戶企業整體產權轉讓信息、資產評估信息、財務審計信息、大東服務公司105萬元的職工內債信息、5769萬元債務信息。

  3月11日,大東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送達給瞭王安一份告知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3條,我們書面征求瞭第三方的意見,根據買受人的答復意見書,對於你申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

  中國青年報記者從大東區國資辦送達給王安的告知書中看到瞭這一內容:“經審查,你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屬於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政府信息。”

  得知瞭王安的申請結果,王景晨決定起訴大東區國資辦,要求法院認定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的行為違法,並判令公開企業轉讓的資產評估信息、財務審計信息、大東服務公司105萬元的職工內債信息、5769萬元債務信息。

  幾經周折,大東區法院於去年11月11日受理瞭此案。

  法院受理後,王景晨認為大東區法院審理本區政府機關為被告的案件,可能影響公正結果。於是,向大東區法院提出申請回避。

  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政府告知書適用法律錯誤

  庭審中,大東區國資辦為支持其不予公開的觀點成立,提出瞭理由。即評估報告等信息屬於商業秘密、拖欠職工內債牽涉職工個人隱私,故依法不予公開。

  對此,原告代理律師認為,商業秘密有三個基本特征: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二是屬於具有經濟價值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三是已采取保密措施。具體到本案,轉讓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等內容,均已在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公佈,已被公眾知悉,現在怎麼成瞭商業秘密呢?

  其次,原告申請的是國有資產轉讓的評估報告等信息,未涉及職工個人事務、個人領域的隱秘信息,評估報告等內容不屬於法定的個人隱私范疇。因此,被告的理由不成立。

  鐵西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信息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法定義務,被告具有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原告作為被轉讓資產中部分房屋的承租人,與資產轉讓有利害關系,有權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信息公開。

  判決書指出,被告所作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依據國辦發[2008]36號《國務院辦公廳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開條例〉若幹問題意見》第14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的規定,按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不予公開,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系適用法律錯誤。被告在庭審中辯稱,不予公開信息系因涉及商業機密、個人隱私,因缺乏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撤銷沈陽市大東區國資辦於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限大東區國資辦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內,針對王景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為政府信息公開訴訟提供瞭司法范本

  遼寧敬恒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紅艷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臺,意在為普通公民的知情權提供法律保障。自《條例》實施以來,公眾向政府有關部門要求信息公開的新聞不絕於耳,但屢碰“釘子”,一個原因就在於狀告政府信息不公開是個新鮮事,法院在具體操作上缺乏先例,難以把握。

  此案為信息公開訴訟提供瞭很好的司法范本,將激發公眾行使知情權的熱情。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大膽嘗試及其積累的經驗,對今後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很強的示范和借鑒價值,相信會有更多的法院勇於“吃螃蟹”。此外,隨著此類案件的逐漸增多,也會使政府部門認識到,信息是否公開不再是自己說瞭算,弄不好就要吃官司,甚至敗訴,搞個灰頭土臉,這有利於政府部門轉變思路,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

  楊紅艷說,長期的信息管制傳統,決定瞭政府信息公開難以全面實現,還需要走過一段探索之路。希望加快形成公眾、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信息公開聯動格局,為進一步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動陽光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設,創造更加優越的環境。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