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村官雇兇打死釘子戶 法院稱主動賠償可輕判|釘子戶|雇兇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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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河南省鄭州市“村支書雇兇打死釘子戶”被害人傢屬領到該案一審判決書,雇兇打人的前村支書被判處死緩。鄭州中院一審判決書認為,8名被告人都犯故意傷害罪。其中,時任鄭州航空港區辦事處大老營村村支書的張喜明和傷害被害人頭部直接致其死亡的王二兵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參與持棍毆打受害人的岑金海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參與者孟凱和張超奎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曾海友、夏陽和鄭玉輝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 案情:村支書9000元雇兇 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4月下旬,鄭州航空港區辦事處大老營村面臨整體拆遷,村民肖馬來在原有房屋基礎上自行加蓋房屋,鄭州市航空港區執法局與濱河區辦事處將其違章所建部分拆除,肖馬來便不停到辦事處、村委會反映問題。時任大老營村村支書的被告人張喜明指使被告人張超奎找人教訓肖馬來,使肖臥床休息十幾天,不再鬧事,並給予張超奎9000元的“活動資金”。 2013年5月25日中午,張超奎聯系被告人孟凱,並一起購買瞭4根木棍,孟凱又通過被告人鄭玉輝、岑金海聯系瞭被告人王二兵、曾海友、夏陽等人前去“教訓”肖馬來。當晚11時許,張超奎駕車將王二兵、岑金海、孟凱、曾海友、夏陽送至在大老營村老村委會臨時居住的被害人肖馬來住處,曾海友、夏陽二人在門口“望風”,孟凱進屋指認躺在床上睡覺的肖馬來,王二兵進屋持棍朝肖馬來頭部、胸部擊打,岑金海持棍朝肖的腿部和腹部擊打,致肖馬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肖馬來系被他人用棍棒類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法院:被害老漢無過錯 在今年5月21日的庭審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故意傷害罪,上述8被告人全部認罪,對公訴人出示的證物和供詞,8被告人也沒有提出異議。不過,他們及各自辯護人都提出瞭辯護理由,請求法庭寬大處理。 前村支書張喜明及其辯護人辯稱,張雖是指使者,但指使要求別打得太重,被害人死亡結果是其他被告人實行過限所造成。鄭州中院認為,張喜明作為村支書,出資指使他人毆打被害人,是一種概括的授意,具體實施者的行為其已無法控制,所以應當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法院同時駁回瞭張喜明及辯護人提出的其“屬於自首”的意見。 被告人王二兵及其辯護人辯稱,王在共同犯罪中,受人指使,作用不大。法院經查認為,王二兵雖受人指使,但其持木棍傷害被害人頭部的行為,是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作用明顯,應系主犯,故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一起持棍毆打肖馬來的,還有被告人岑金海。法院采納瞭其與王二兵兩人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張超奎和孟凱及兩人辯護人辯稱,兩人沒有直接參與毆打,是從犯的意見,法院也不予采納,理由是兩人參與策劃指揮,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張喜明和鄭玉輝及其辯護人稱,被害人也存在過錯。法院認為,被害人肖馬來私自在房屋上加蓋建築物,被執法部門拆除後,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不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爭議:被告是否“主動賠償” 鄭州中院認為,被告人張喜明雇兇傷害他人,並致一人死亡,對本案發生及其後果負有直接的、主要的責任,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但考慮到案發後,其親屬能主動賠償被害人傢屬經濟損失,並已實際履行,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對判決書中的這一段話,肖馬來傢屬表示質疑。早在庭審中,肖傢代理律師就指出,死者傢屬獲得的75萬元,是官方為瞭維穩而發放的撫慰金,與該案8名被告人毫無關系。事實上,死者傢屬當時拒絕接受任何被告人的賠償。該律師向法庭提交一張光盤,刻有肖傢人與當地辦事處官員和村委會幹部協商的錄音,以證明當時官方承諾,領取這75萬元不影響該案進入訴訟程序後的民事索賠。 “張喜明傢從來沒找我們談過。”肖馬來妻子馮三英告訴南都記者,她如果知道領取那75萬元會成為張喜明從輕判決的理由,根本不會答應。2013年6月5日,肖傢代表與濱河辦事處和大老營村委達成的協議顯示,肖傢放棄對後兩者的追責,後兩者則支付肖傢賠償款75萬元。協議書既沒有明示75萬元的來源,也沒有提及張喜明。 而且,在鄭州市航空港區濱河辦事處的網站上,所公示的2013年6月對各村物資撥付的統計顯示,濱河辦事處撥付大老營村20萬元,作為“肖馬來事件協調費”,肖傢在看到該網頁後,已在鄭州找公證處對該網頁進行公證,並試圖在一審判決前將公證書提交鄭州中院,以證明75萬元賠償金中,至少有20萬元來自辦事處而非張喜明,而且政府明顯在幹涉該案進展,但當事法官拒絕接受公證書。 死者傢屬:將對附帶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昨日,肖馬來傢屬表示將就一審判決中,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部分提起上訴。一審判決駁回瞭肖傢64萬元的索賠請求,表示對直接物質損失部分予以支持,間接經濟損失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不予支持,故判決8名被告人共同賠償肖傢喪葬費損失18979元。 同時,肖馬來傢屬認為張喜明不存在主動賠償的從輕情節,要求判處張喜明死刑,立即執行。對張超奎和孟凱的判決結果,肖傢也認為太輕。“我們將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肖馬來女婿劉國勇說。 在一審庭審結束後,記者查閱該案資料發現,在2013年5月27日上午10時、翌日凌晨4時、2013年7月4日下午4時,警方對張喜明做的三份訊問筆錄中,對案情的描述高度雷同,大多數段落幾乎一字不差。而且,前兩次訊問地點為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分局案件偵辦大隊,第三次則是用筆劃掉該地址,手寫為“鄭州市第一看守所”。肖馬來傢屬因此要求檢察機關和紀委監察部門查處辦案人員,徹查此事。但該訴求至今毫無進展。 南都記者 孫旭陽 (原標題:雇兇打死“釘子戶” “村官”一審獲死緩)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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