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星期二

被害人父親法院自盡被告無罪變死刑-殺人案-改判

被害人父親法院自盡被告無罪變死刑|殺人案|改判

被害人父親法院自盡被告無罪變死刑|殺人案|改判


死者繼母劉素英站著的位置,就是當年其和丈夫、兒子被砍的位置。 案發時,周傢華的父親(右)擔任村幹部,警方因其“不支持”破案工作而將其在看守所關瞭八個月。 證人周開慧(左)、周在榮(右)向澎湃新聞講述當年被警方多次抓捕並刑訊的過程。

  每隔一段時間,張俠就趕到幾十公裡之外的宿州市第三監獄,會見已在這裡服刑十多年的丈夫周繼坤。

  但會見經常鬧得不愉快---丈夫責怪她不用心申訴。

  1996年8月,安徽省渦陽縣大周莊發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繼鼎一傢五口深夜被砍,其女當場死亡。同村村民周繼坤、周傢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作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隨後檢方提起公訴。

  因為“矛盾點多”,尤其是控方證人當庭翻證,否認目擊,阜陽市中級法院審委會(渦陽縣原屬阜陽市)已決定應宣告五人無罪。

  “我可以這樣說,它是個冤案,當時審委會委員眾口一詞定無罪,連列席的副檢察長也沒話說”當時擔任該案審判長的巫繼成在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采訪時回憶。

  但周繼鼎以自己的生命為代價,逆轉瞭這場判決。他沖入巫繼成的辦公室服毒自殺,阜陽市中院審委會不得不重新復議該案,並改變原先決定:判處兩人死刑、一人無期、兩人15年有期徒刑。

  安徽省高院的發回重審,也隻是讓阜陽市中院將判決降低一格:兩人死緩、一人無期、兩人15年有期徒刑。最終,安徽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瞭這一判決。

  而在法庭上翻供的兩名控方證人,一度被警方以涉嫌偽證罪移送檢察院,最終檢方以“不能認定系偽證”決定不予起訴。

  2014年6月26日,張俠到安徽省高院申訴,但被告知沒有新證據,不予立案。

  張俠每年都去申訴,每年都得到一樣的答復。她不知道如何向獄中的丈夫解釋,隻是覺得“肯定要堅持”。

  審委會一致定無罪

  雖然事隔16年,但巫繼成仍記得,當年審委會討論該案的情況,“結束時天都黑瞭”。

  案件於1998年10月6日第一次開庭審理,次日合議庭即進行瞭評議,“矛盾點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疑罪從無,合議庭拿出一個無罪意見,提交審委會討論。”

  而阜陽市中院審委會也比較慎重,請阜陽市檢察院派人列席討論。

  據悉,阜陽市檢察院派瞭三人參加,分別是該院一副檢察長、起訴處處長和本案公訴人於月剛。

  10月15日下午,審委會討論瞭該案,“所有委員眾口一詞,這個案件應該無罪。”巫繼成回憶。

  澎湃新聞也從權威渠道證實,出席該案討論會的七名審委會委員全部在應宣告無罪的決定上簽字。

  這確實是個漏洞百出的“葫蘆案”。

  午夜全傢被砍

  案件發生在1996年8月25日深夜,接到報警後渦陽縣警方趕到現場。

  據周繼鼎反映,案發當晚,夫婦二人及兒子在院中睡覺;兩個女兒周翠菊、周翠蘭則在東屋睡覺。半夜被砍傷後,所有人都昏迷瞭,周繼鼎先醒來叫人報瞭警。

  奇怪的是,周繼鼎傢附近有多傢住戶,案發時但卻沒有任何人聽到異響或叫喊聲。

  警方趕到時,周翠菊已經死亡,屍體平躺在東屋的床上。據悉,周翠菊系周繼鼎與前妻所生。

  警方對現場進行瞭勘查。但勘查筆錄中除瞭記載案發現場的佈局情況、血跡所在以及死者姿態外,並沒有記錄到任何可疑跡象。

  渦陽縣公安局對周翠菊死因進行瞭鑒定,認為系顱腦損傷死亡。其左顳部既有銳器傷,又有鈍器傷,系斧頭、砍刀類兇器所致。

  周翠菊胸前皮膚還有小面積挫傷。鑒定報告分析稱,胸部傷痕系鈍器傷,可能是死者發現兇手起來時,被兇手用鈍物擊傷後,又用斧頭類兇器猛擊頭部致死。

  案發三天後,渦陽縣公安局對周繼鼎傢其他四人所做的傷情鑒定顯示,四人均傷在頭部,周氏夫婦及二女兒為重傷,神志昏迷;兒子為輕傷,神志少清。

  傷情鑒定推斷,兇器為一面帶刃的鐵制刀具,或較重的鐵質鈍器,如斧背之類。

  傷情鑒定還稱,現場情況未有發現奸情的行為,仇殺可能性大,可能為兩人以上作案。

  嫌犯之一周在春的辯護律師劉靜潔後來指責警方偵查太粗疏:死亡鑒定書中沒有推斷周翠菊的死亡時間,現場勘驗沒有對現場的血跡及各種遺留物進行化驗。

  劉靜潔還認為,此案有多處狐疑:案發當天是夏天最熱之時,但死者在夜間卻身穿牛仔褲和長袖衣服睡覺;死者頭部嚴重損傷導致死亡,但其上衣卻無血跡;死者腿部未受傷,但右小腿褲子上卻有大片狀血跡……

  此外,四個傷者被砍時竟然無人感到疼痛而叫喊、掙紮,連隻有鼻子上有一處劃傷的周繼鼎之子竟然也昏迷不醒。

  “耐心的說服和教育”

  這起案件被定為“8•25”特大殺人案,渦陽縣為此成立瞭專案組。專案組後來在一份《說明》中介紹瞭整個破案過程。

  案發後,專案組就先後收審瞭周繼坤、周傢華、周在化,但由於種種原因,三個嫌疑人被釋放,案件陷入僵局。

  據澎湃新聞瞭解,收審這三人,是因為周繼鼎稱與周繼坤、周傢華傢存在矛盾。

  1996年年底,渦陽縣委常委、政法委第一書記王秀坤聽瞭案情匯報後,“感到此案就此一放,後果將更加嚴重”,責成公安局迅速組成新的專案組重新偵破此案。

  1997年3月,專案組發現一個重大線索:案發當晚,有人聚在一起喝酒,並在現場附近出現,嫌疑人又聚焦在周繼坤、周傢華身上。

  警方秘密拘捕二人,同時拘捕瞭“常聽周繼坤使喚”的周在春。

  據悉,案發前,27歲的周在春尚未娶妻,在村裡屬大齡光棍,為人老實,生性膽小。因與周繼坤及其父親傢住得近,常來幫忙。

  周在春成為瞭警方的突破口。“經過耐心的說服和政策的教育,周在春交代瞭與人喝酒後實施殺人的罪行。”

  警方隨後又拘捕瞭周在化和周正國,並“一氣攻下”瞭二人。隨後在一番特別努力下,又突破瞭周繼坤、周傢華的心理防線,案件至此成功告破。

  警方偵查認定,周繼坤、周傢華兩傢,因與在計生辦工作的周繼鼎存有積怨,後又因計劃生育問題產生矛盾。二人預謀後分頭找到周在春、周正國、周在華三人。

  案發當晚,五人持自傢的刀、斧等工具,先對屋外熟睡的周繼鼎夫婦及其兒子頭部砍、劃,致三人當場昏迷。在東屋內熟睡的周翠菊、周翠蘭被驚醒,周繼坤、周在春發現後各持一把菜刀竄進,先對周翠菊頭部連砍數刀,對周翠蘭頭部砍一刀後退出。周傢華又進入對周翠蘭頭部猛擊一斧,又對周翠菊頭部砍一下。周翠菊當場被砍死,周翠蘭昏迷。

  但根據五名犯罪嫌疑人的交代,警方先後在大周莊的水井、機井、水塘、橋下等地搜尋,卻並未找到殺人血衣和作案工具。

  警方同時還對五人傢裡進行瞭搜查,搜走瞭多件他們平時穿的衣服和傢中的切菜刀、鐵錘等。

  渦陽縣公安局曾委托公安部對周在春和周在化T恤上的可疑斑跡進行檢驗,但並未檢出人血。

  6月,警方將該案移送渦陽縣檢察院。

  19名證人出庭

  1998年10月6日,該案第一次開庭。

  五被告人當庭否認故意殺人,指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並當庭亮看傷情。

  大周莊村民周傑和周開慧,作為控方證人出庭。

  此前,周傑在警方所做證言稱,案發當晚在周繼坤傢裡,看到五嫌疑人一起喝酒,並計議要“擺治擺治”周繼鼎,還亮瞭兇器。

  周繼鼎鄰居周開慧在警方所做證言稱,當晚看到五嫌疑人走向周繼鼎傢,過瞭一會便聽到周繼鼎傢傳出“哎呦”聲。

  但二人出庭後均推翻此前的證言,稱那些證言是被警察“打出來”的。

  據參加庭審的辯護律師稱,當天有19名證人出庭作證,均當庭否定瞭以前的證言,不少證人當庭陳述公安機關對他們暴力逼取證言的情形。

  審判長巫繼成印象最深的一個證人是村民周在榮,“一傳進法庭,撲通跪下來,說‘因為公安局關瞭我一個多月,非叫我說這幾個人作案之前到我小店裡買過熟食’。”

  案發當年隻有10歲的周繼鼎之女周翠蘭也出庭作證,稱當晚看見瞭周繼坤和周傢華進入其與死者睡覺的東屋,但未看到殺人過程。

  但法庭認為,周翠蘭的證言存在疑點。

  公訴人在庭上還出示瞭兩把菜刀,稱系殺人兇器。

  辯護律師反駁稱,菜刀系案發數月後從被告人傢裡提取,刀上並沒有死者周翠菊或其他人的血跡,不能證明任何案情。

  法庭也認為,兩把菜刀在案發許久後才提取,且未對菜刀進行檢驗,因此不能確認該菜刀為兇器。

  案件審理後,合議庭和阜陽市中院審委會一致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五被告人無罪。

  “一對號入座,明顯可以宣告無罪。” 多年後,巫繼成依然激動地對澎湃新聞強調,當時1997年版的《刑事訴訟法》剛施行不久,該法第162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麻煩來瞭”

  1998年10月16日一大早,還沒到上班時間,巫繼成就來瞭辦公室。

  前一天下午,他剛參加瞭審委會對渦陽“五周”案的討論,已經決定宣告周繼坤、周傢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無罪。

  此時,周繼鼎走瞭進來,質問該案是否要宣告無罪。

  “誰告訴你要宣告無罪?”

  “你管誰告訴呢,反正我知道瞭。”

  “如果我們定下來,會把判決書送給你,因為你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刑事部分你不服,可以提請檢察院抗訴;如果民事部分不服,你可以直接上訴。”

  周繼鼎突然掏出一個裝有劇毒農藥的小瓶子喝瞭下去,阜陽市法院緊急將其送醫搶救。

  審委會前一天下午剛剛討論決定要宣告無罪,被害者父親次日一大早就趕來法院質問,巫繼成懷疑有人故意將審委會的討論內容泄露給瞭周繼鼎。

  澎湃新聞後來發現,嫌犯周繼坤在一份材料中把矛頭指向瞭參加瞭審委會討論的本案公訴人於月剛,他稱是於月剛叫被害人傢屬到到法庭去鬧的。

  但於月剛否認自己參加過這次審委會,他告訴澎湃新聞,案件過去很多年,很多情況都記不清瞭。

  周繼鼎在醫院搶救三天後最終死亡。“人一死,麻煩就來瞭”,巫繼成說,審委會開始重新討論,“就變過來瞭,兩被告被判死刑。”

  據悉,周繼鼎服毒自殺事件發生後,時任阜陽中院院長的劉傢義指示,審委會成員分別閱卷、重新復議後再定。

  阜陽中院向安徽省高院打報告,請求延長辦案期限,理由是“案情復雜”。

  阜陽市還將情況上報安徽省政法委,省政法委主要負責人進行瞭批示,隨後阜陽市委兩位主要負責人也先後進行瞭批示。

  1999年3月,阜陽市中院下達瞭一審判決。因犯故意殺人罪,周繼坤、周傢華判處死刑,周在春判處無期徒刑,周正國和周在華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判決書中對於證據情況寫得非常簡略: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鑒定結論等所證實,五被告人亦曾作過供述,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可以認定。

  關鍵證人庭上再翻證

  五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1999年7月,安徽省高院撤銷阜陽中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安徽省高院的裁定認為,五被告人曾做過的有罪供述尚未得到其他相關證據的印證,多名證人證言出現反復且相互矛盾,部分證人當庭又提出其作證時曾受到關押或毆打,在沒有排除證據疑點和矛盾的情況下不能確認系五人所為。

  五個多月後,阜陽中院另組合議庭,再次開庭審理此案。而公訴人依然是齊傑和於月剛。

  五名被告人依舊堅稱自己無罪,依舊指責警方刑訊逼供。

  受害人之一的周翠蘭出庭作證,稱當晚死者周翠菊叫她起來解手並開瞭門。她在床下找鞋,床下出來後就看見周繼坤和周傢華進來,二人手中並未拿東西。

  但嫌犯周正國的辯護律師反駁稱,周正國在警方供述稱被害人是睡在床上被砍的,而周翠蘭則證明她和周翠菊當時已經從床上起來,兩人證言明顯存在矛盾。

  嫌犯周傢華直接指周翠蘭的證言“是大人教的”。

  雖然開庭時仍被警方羈押,但證人周傑、周開慧也被帶到瞭法庭作證,且堅持瞭上一次開庭時的證言:此前被又 “關”又“打”,才按警方的要求作出瞭對,並指出瞭打人警察的名字。

  公訴人申請法庭播放瞭二人此前的作證錄像,並稱錄像時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場。

  但周開慧稱錄像裡也是假話,“錄像之前他們在看守所威脅我”。

  面對證人翻供,公訴人突然“提醒”合議庭,“今天的場合不利於證人周開慧實事求是地作證”。

  周在春的辯護律師劉靜潔在書面辯護詞中諷刺道:公訴人稱法庭作證的環境不好,面對這麼多被告親屬他不敢如實作證,“辯護人不解到底他怕無權無勢的農民,還是怕能隨時將他抓入牢房的執法機關”。

  公訴人再次提到瞭物證---兩把菜刀,稱第一次開庭時已提交法庭。

  周在春辯護人表示,菜刀是案發幾個月後從周傢菜板上拿走的,“如果菜刀殺瞭人,不可能還用於切菜”。

  與第一次開庭相比,此次開庭並沒有增加有價值的新證據,依舊主要靠被告人的口供,而關鍵證人也依舊堅持瞭在警方審訊時違心做瞭對被告不利證言的陳述。

  “定鐵案尚無把握”

  開庭結束後,合議庭進行瞭討論。

  合議庭認為,五被告人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傷情檢驗、鑒定結論基本相吻合,又能與有關證人證言相印證,因此可以認定五被告所為,起訴指控的基本事實清楚,可以認定。

  但合議庭也註意到瞭本案中存在的兩個問題,一是重要證據殺人血衣和作案兇器始終未能找到;二是證人的證言有反復,時證時翻。

  據悉,合議庭曾提出兩種意見,一種是認定五被告有罪,但“定鐵案尚無把握,如宣告被告人無罪,必定會放縱犯罪,故隻能在量刑時可留有餘地”。而另一種意見則是宣告無罪。

  2000年2月23日,阜陽市中院審委會對該案進行瞭討論,研究決定後同意合議庭第一種評議意見。

  最終,阜陽市中級法院此次一審判處周繼坤、周傢華死緩,周在春無期徒刑,周正國、周在華有期徒刑15年。

  判決書中羅列的證據,除瞭被告人口供外,剩下的隻有證人周傑和周開慧的證言:周傑證明案發當夜,其在周繼坤傢看見五被告人一起喝酒,周繼坤提出“擺治擺治”周繼鼎,並看見周傢華等人拿有斧頭、菜刀等兇器。周開慧當夜在路旁睡覺時被響聲驚醒,抬頭看見周繼坤等人經過,一會聽見周繼鼎傢傳出“哎呦”的叫聲。

  阜陽市中院的判決,沒有采納被害人周翠蘭的“孤證”,但也沒有采納證人周傑、周開慧當庭給出的證言,而是采納瞭二人之前對警方所做的證言。

  周在春在上訴狀中諷刺性地寫道:一審法官對當庭已經查明的證人證言視而不見,而按證人以前做的假證作為證據,“不知公開審理還有什麼意義?”

  五被告上訴後,安徽省高院不開庭審理瞭該案,於2000年10月做出判決,維持疑罪從輕、留有餘地的有罪原判。

  澎湃新聞還發現,判決書在列舉證據時特別強調瞭各被告歸案後有罪供述的次數:周繼坤做過8次有罪供述,自書供詞1份;周傢華做過1次有罪供述;周在春作過11次有罪供述;周正國作過10次有罪供述;周在化做過8次有罪供述,自述供述材料1份。

  對於證人證言,判決書含糊帶過,五被告人的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法醫鑒定基本一致”。

  “偽證罪”

  渦陽縣城向北20多公裡即是大周莊,1996年時,全村村民不足千人,以種植小麥和豆子為生。

  周繼鼎傢人被砍殺一案,攪翻瞭這個偏遠的小村落。不僅僅是命案本身,更嚴重的是警方的偵破行為。

  當年為該案被告人提供義務法律援助的合肥眾成律師事務所曾向安徽省人大上書,稱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有40餘人。

  無論是被告人及其傢屬,還是周傑、周開慧、周在榮等證人,如今仍向澎湃新聞“控訴”警方當年的刑訊逼供(證)。

  但安徽省高院2000年做出的生效裁定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部分辦案人員已出具材料證明在辦案過程中沒有對犯罪嫌疑人、證人逼供誘供的現象。看守所也出具材料證明,五犯罪嫌疑人在關押期間,未發現外傷。

  澎湃新聞致電當年參與辦案的警員周宗仁,他在電話中反問,“要是刑訊逼供,法院一審、二審還能判嗎?”

  另一名警員張琦則以法院已經判決為由,拒絕瞭澎湃新聞的采訪。

  據悉,周傑、周開慧因在法庭上做出瞭不同於對警方所做的證言,1999年6月,被渦陽縣警方以涉嫌偽證罪逮捕,後移送渦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但2001年5月,渦陽縣檢察院決定對二人不予起訴。

  《不起訴決定書》稱,依據卷中材料,無證據能夠證明周繼坤等五人吃飯喝酒密謀殺害周繼鼎並亮出兇器時周傑在現場,也無證據能證明周繼坤等五人順著巷子向南走時被周開慧看見和能聽見周繼鼎傢傳出瞭慘叫聲音。卷中事實不清,該案經兩次退查後,仍不能認定周傑、周開慧二人的偽證行為,決定對二人不起訴。

  這與阜陽市中院對周繼坤等五人的一審判決及安徽省高院的二審裁定,直接矛盾。

  澎湃新聞致電當年參與審理周繼坤案的阜陽中院法官潘智,但他表示並非該案主審法官,再加上時隔多年,已完全記不起相關情況。

  澎湃新聞致電安徽省高院當年裁定該案的兩名法官,但電話一直未能接通。

  另一個曾被警方長期關押並逮捕的證人是周在榮。在法庭上推翻在公安機關所做證言後,他一度“躲到”北京去打工,但仍被渦陽警方找到帶回。

  1999年9月20日,警方以涉嫌包庇罪將其逮捕。兩天後,在警方的一份訊問筆錄中,周在榮稱此前“在法庭上講瞭瞎話。”

  9月27日,被羈押中的周在榮又寫下瞭一份不再出庭作證的申請書,稱在法庭上作證時“腦子很亂……就向法庭說瞭假話……我以前和這次向公安機關及檢察院提供的證詞都是事實,如果法院再開庭審理此案時,我不願再出庭作證瞭,以我在公安和檢察院問我的材料為準。”

  2001年,周在榮被以涉嫌偽證罪起訴後,劉靜潔律師去會見他。

  周顯得很苦惱,“為什麼講真話反而被扣上‘偽證罪’的罪名,現在檢察院已起訴我瞭,我真不知道該到哪兒去講理”。

  劉靜潔勸他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相信法院?那周繼坤等人不是也被冤判刑瞭嗎?”

  (文中周翠蘭、周翠菊為化名)

  李雲芳

  來源:澎湃新聞網

(原標題:安徽司法惡例:被害人父親法院自盡,被告由無罪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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