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污水處理費解決污水廠運行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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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翠霞 (濟寧市污水凈化公司)摘 要: 城市污水處理廠是我國水污染治理工程的重要部分。根據國傢"九五"計劃和建設部城市規劃要求,到2010年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率應達到40%,污水處理能力約增加5000×104t/d,相當於現有二級生化處理能力的4倍。隨之而來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費問題將日益突出,能否解決好這一問題,將關系到我國城市污水治理的成敗。 關鍵詞: 污水處理費 運行費用1 市場經濟與污水廠的運作 在市場經濟中,由於經濟運行機制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環境保護不僅受到重視,而且會比計劃經濟下更容易取得成效。城市污水處理廠也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企業,經濟效益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所處理水(和污泥)作為一種資源化產品(所不同的是主要用於補充環境資源)應有其合理的價格,價值規律和價格的杠桿作用將從根本上影響污水處理廠的運作。也就是說,污水處理廠的效益要來源於產品,處理水補充瞭環境水資源,水的消費者即享用瞭產品的使用價值。因此,制定合理的污水處理費,並由用水戶承擔,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 至70年代,發達國傢興建瞭大量城市污水處理廠,平均5000~10000人一座。近幾年,又加強瞭技術改造和深度處理,污水處理廠已成為其社會進步發展的有機部分。國外在運行管理上的主要經驗之一就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價格,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障污水處理廠的運行資金。例如,德國城市每噸用水價格中就包含瞭十幾馬克的污水處理費。2 我國污水廠運行費情況 城市污水處理在我國起步較晚。80年代初期,全國僅有20餘座小型污水處理廠,處理程度低,設備簡陋,管理水平不高,運行費全部依賴政府。80年代後期,城市水污染日趨嚴重,污水集中處理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政府的重視,各地采取引進資金、技術和設備等方式,加快瞭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步伐。目前已建成近200座,日處理量約1500×104t,每年大約需要投入運行費30多億元(按0.6元/t核算),但大部分仍是靠財政解決。許多城市由於財政緊張,面臨著污水處理廠建起後養不起的嚴峻問題,一些廠因此不能正常運行。3 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可行性 ① 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目前,大部分行業已推向市場,其中包括供水、煤氣等行業。隨著市場化的日趨發展,我國的城市污水處理行業也必將步入市場經濟的大潮,按照經濟規律運作。 ②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得以松綁,活力增強,刺激瞭企業經濟發展,其環保投入也應相應增加。而且,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可以降低企業廢水排放標準,減少企業治理的資金投入以及排污費、超標排污費的收繳額,有利於企業效益的提高。所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是受企業歡迎的,而經濟的健康發展又使企業有能力承擔合理的污水處理費。對居民用戶而言,按照我國二級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現行處理成本約0.6元/t污水核算,人均用水標準180L/(d人)、每戶平均4人,每戶平均月交納污水處理費13元左右,總水費約20~30元,低於煤氣費和電費的支出,是合理和能夠承受的。 ③ 有利於節約水資源,促進水污染治理工作。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傢,隨著工業及城市建設速度的加快以及水污染的加劇,水源危機日趨嚴重,已制約瞭一些地區或城市社會與國民經濟發展。征收污水處理費後,企業將費用打入產品成本,投入市場運作,必然會考慮最大程度地降低包括水資源在內的成本消耗,加強節水措施,取得價格競爭優勢。同樣,水費的合理提高,也促使居民自覺節水,增強瞭全民節水意識,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水資源消耗,減少污水處理量,進而節省污水處理資金投入,使污水處理步入良性循環,有利於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4 污水處理費的制定 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應是其運行實際消耗的生產要素成本總和,這些生產要素主要有基本成本(動力費、藥劑費、工資福利、大修、檢修維護費)、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遞延資產攤銷、貸款償還、管理費等,這些因素是制定污水處理費的依據,隻有包含這些因素的污水處理費才合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污水處理費可由生產者(污水處理廠經營者)核算消耗成本後向物價管理部門提出,經核實批準後並入用水價格中征收。 目前,由於包括城市污水處理廠在內的我國城市排水經營體制改革還剛剛起步,污水處理費滿負荷征收尚有困難,可采取按計劃分步調整到位的方式,如:已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可以由逐漸減少政府性資金投入,逐步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在幾年內達到完全滿足全部運行費用的需要,最終實現以業養業;在新建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也應開征污水處理費,以增進公民治理污染的責任感,征收的資金用於污水處理廠建設,建成後再將征收標準提高到位。這種方式已在淮河流域的一些省市實施,如安徽省阜陽市實行的污水處理費收取標準為: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收取生活用水費為0.30元/t,生產用水費為0.35元/t,經營用水費為0.50元/t;2001年1月1日後運行期間收取生活用水費為0.60元/t,生產用水費為0.70元/t,經營用水費為1.00元/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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