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典當業務范圍 ? |
| 《典當管理辦法》頒佈實施後,典當行在房地產典當方面,能夠從事的業務范圍究竟有多廣,典當行所從事的房地產典當業務模式究竟有多少?比較《典當管理辦法》和《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就能一目瞭然。 一、首先,《典當管理辦法》總則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由此可見,典當行從事房地產典當業務,其業務模式就是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取得抵押權後給付當金,收取手續費。房地產典當關系,其實質為以房地產抵押為擔保方式的借貸關系。因此,典當行從事房地產典當業務,應當受到《擔保法》的約束。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下房地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三)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筆者認為,上述《擔保法》列明的可以進行房地產抵押的范圍即為典當行可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范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抵押部分的解釋,在建工程和預售房屋均應包括在房地產合法抵押的范圍之內。但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不包括在房地產合法抵押的范圍之內。 二、同時,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以下兩項排除在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之外:(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 (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 上述第一項對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作瞭區域性的限制,第二項是對在建工程抵押典當業務的限制。 那麼,非商品房項目的在建工程未達投資總額的25%的情況,以及尚未進行建設的商品房項目,僅以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典當是否包括在第二項限制范圍之內呢?筆者認為,對該條款應當作狹義的理解,即隻有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才被排除在外;非商品房項目的在建工程,以及商品房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均可以包含在房地產典當業務范圍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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