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擔保業務中應收賬款質押之風險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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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物權法》的出臺以及央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已經從理論變為現實,但是在實踐的道路上,還有較長的路要走。應收賬款質押實際上是以一種債權擔保另一種債權的實現,最終依賴於第三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和責任財產多少,作為反擔保措施,顯然不如以特定有體物擔保安全可靠,實質帶有信用擔保的痕跡。因此,在運作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時,必須加強事前、事中及事後的風險管理。 第一、在設立質押擔保前應對應收賬款進行審慎選擇和必要的審查,具體包括:選擇較為可靠的優良應收賬款如第三債務人為資金雄厚、運作規范的名牌企業等,應盡量避免集中於貸款企業的某一客戶,同時在區域選擇上應選擇本區域的企業;對產生應收賬款的相應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送貨單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和核實(必須原件核實);調查、評估產生應收賬款的合同條款中是否存在影響追索權的條款或風險(如分批付款中的所有權轉移條款);查詢公示登記系統及其他互聯網站,以瞭解應收賬款上是否存在在先權利或其他瑕疵。 第二、應當重視登記手續的辦理及應收賬款質押法律設計。根據《物權法》之規定,應收賬款質押以在法定機構辦理登記為設立要件,因此在簽署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後,應辦理出質登記手續。為加強對應收賬款回款的監控,防止出質人轉移回款,逃避債務,實際操作中,應要求出質人在銀行開設出質應收賬款回款專戶並接受債權人監管,同時要求第三債務人作出知悉質押事項的書面確認和付款至指定賬戶的承諾,並與第三債務人簽定反擔保保證合同,根據出質人與第三債務人的年交易金額,應收帳款回款周期等因素,合理設定反擔保金額,如年交易金額3000萬元,回款周期4個月,反擔保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為宜,為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業務提供實質保障。 第三、應加強保後跟蹤檢查。質權人雖對應收賬款質押享有質權,但應收賬款仍處於出質人的管理之下,並且出質人是否依約管理應收賬款將直接影響到應收賬款質權能否最終實現。因此,除應在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中明確有關出質人義務外,質權人還需要對出質人加強事後監督,以及時發現並制止其違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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