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適用稅收政策解析之典當行的印花稅政策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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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號就是上周五,我到某典當行與其會計談到瞭典當行稅收政策的適用問題,典當行會計對其主管稅務機關的做法頗有微詞:我們的主管稅務機關說我們不是金融企業,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能在稅前扣除,但要我們就當票交納印花稅,實在是不理解。我想大部分的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都存在上述疑惑,所以我對《典當行適用稅收政策解析》作瞭此專題分析。 我在《典當行適用稅收政策解析之典當行是否屬於金融企業》一文中已經詳細闡述瞭典當行屬於金融企業但不是金融機構,在《典當行適用稅收政策解析之典當行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一文中闡述瞭典當行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大傢可以對比參閱,接下來我對典當行當票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作一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納稅人隻就《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按規定納稅,屬於正列舉,沒列舉的憑證不屬於征稅范圍,不計算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明確瞭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的范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隻有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含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才貼花,除此之外的借款合同一律不貼花。 我們來看一下國傢稅務總局的一篇答疑,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典當業開具的當票是否作為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發佈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問題內容: 典當業開具的當票是否作為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典當行不屬於金融企業,其開具的當票若在規定期限內贖回典當物品的,不作為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傢稅務總局 2007/12/29 總局的上述答疑結論是正確的,但忽視瞭金融企業和金融組織的區別。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農村合作基金會等,金融組織僅指銀行和其他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征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僅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國傢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哪些單位?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綜上所述,典當行沒有金融業務許可證書,其用以放貸的當票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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