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 |
|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精神,強化住房公積金的支出管理,保護繳交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使住房公積金在解決城鎮職工住房上真正發揮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支取管理辦法。 一、 支取條件 1.購買自住住房的。所謂“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提取人是指購買房屋並擁有所有權的傢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離休、退休的。離休、退休是指職工按國傢法定的離休、退休年齡正常辦理的離休、退休手續的;提前離休、退休、離崗的職工不符合本項規定,不支取。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是指職工在職期間,由於事故、災禍等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勞動部門或醫院出具證明文件),職工無法繼續工作,與單位終止瞭勞動關系,單位不再向其發放工資。 4.職工死亡的。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5.出境定居的。由於職工已經超出瞭中國區域,也就超出瞭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圍,因此,允許提取。如果職工隻是到外國工作,出國進修、學習等而非定居,不符合本項規定,不得提取。 6. 調離本市的;指職工離開本溪市到其他城市或地區工作,戶口已經遷出本市,並且新調入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7.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購買住房(私產),使用住房貸款的。 二、支取額度 1、購買自住住房的,支取額為私產房票辦理日期之前的餘額;當年購買的,支取額為上年末餘額。 2、離休、退休的,支取額為本人賬戶內的餘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支取額為本人賬戶內的餘額。 4、職工死亡的,支取額為本人賬戶內的餘額。 5、出境定居的,支取額為本人賬戶內的餘額。 6、調離本市,支取額為本人賬戶內的餘額。 7.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由住房公積金餘額償還貸款餘額。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需提交的材料 1、共同資料 《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支取明細表》。 2、購買自住住房的(私產),提供私產房票、戶口簿或結婚證等; 3、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本人身份證等;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醫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 5、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證明等; 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貸款合同、還款證明等; 7、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原存儲餘額的,提供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或遺贈證明、提取人身份證等; 8、非本市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原籍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結束勞動關系證明、本人身份證等; 9、職工調離本市的,提供調入單位為該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證明,包括:公積金開戶行,賬號等;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四、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核程序 1、職工向本單位提出支取申請。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支取條件進行初審。核實的內容包括:是否是職工本人、職工姓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存儲餘額、是否符合支取條件等內容。單位審核後,在《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支取明細表》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名章。 2、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計劃科辦理審核的人員在收到單位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手續後,要依據有關的政策規定認真審核,查看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辦理要求,以確認手續完備。 3、審核手續填寫是否準確無誤,申請支取手續的時間是否在規定的時限之內,有無逾期問題,人數、金額填寫是否清晰,不應存在任何改動的字跡。 4、審查有關手續上的公章是否齊全,如有漏蓋,印鑒必須補全。 5、審核人員確認手續完備後,批準同意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進行辦理支取情況登記,在《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支取明細表》上加蓋審核人員名戳和審批專用章。 6、因購房支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審核人員確認手續完備後,辦理登記手續,經主管領導審批後,在《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支取明細表》上加蓋審核人員名戳和審批專用章。 7、承辦住房公積金存儲業務的銀行或專櫃在收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蓋有審批專用章和審核人員名戳的手續後,按如下規定辦理支取住房公積金手續。 (1)支取人有單位的,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專櫃將支取額轉賬到職工單位,由單位支付給職工本人。 (2)支取人無單位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關系的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等原件和復印件),由中心專櫃支取給職工本人。 (3)調離本市的,接收單位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的,經銀行轉賬到接收單位;接收單位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或出國而非定居的,暫辦理封存手續。 (4)職工用貸款購買住房的(私產),用住房公積金餘額償還貸款餘額的,住房公積金直接轉賬到貸款銀行還款。 五、本辦法由本溪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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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4日星期二
本溪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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