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簽名的借款可要求夫妻共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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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2008年3月,我借給一個朋友2萬元,由於承諾一周即還款,他當時隻在借據上簽瞭他的名字,現在他的經營已陷入困境,瀕臨破產,為保護我的權益,我可以將他們夫妻作為共同債務人起訴嗎?孫偉 律師解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其他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借款行為發生在你朋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向你借款時雙方並未約定所借款項為個人債務,你朋友夫妻又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因此,你完全可以將他們夫妻作為共同債務人起訴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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