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澳信托起訴事件給信托兌付提個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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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所有媒體的意料,華澳信托日前起訴大連實德集團,涉訴的信托計劃並非已經公告延期的房地產信托項目“華澳·長信2號盛和股權投資集合信托計劃”(以下簡稱長信2號),而是用於向其發放貸款的信托計劃“華澳·長盈1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長盈11號). 然而,巧妙選擇的起訴事項和長信2號正常清算完畢的簡單聲明卻難以使人信服,這款此前受到媒體質疑連連的房地產信托項目的兌付風險是否已經安然化解? 長信2號目前隻是部分兌付 6月12日,華澳信托在回復中國經濟時報的聲明中稱,長信2號優先級信托單位已經正常清算完畢,而此次訴訟的信托計劃為長盈11號。華澳信托表示,該公司目前旗下所有項目運作良好。 至此,華澳信托為實德系發行的“長信2號”的兌付風波告一段落。 但是,華澳信托所稱“長信2號已經正常清算完畢,該項目自信托成立開始一直運行正常,沒有延遲兌付?熏兌付期限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卻令人深思。 據華澳信托網站披露,長信2號信托計劃成立於2010年8月26日,實際募集信托財產217740萬元。其中,優先級信托本金規模94120萬元,次級信托規模123620萬元。該信托計劃中的優先級信托又分為A、B、C三類,分別對應12、18、24個月的存續期,到期日各為2011年8月26日,2012年2月26日,2012年8月26日。 在長信2號信托方案中,華澳信托對A、B兩類優先級信托各設定瞭半年的延長期。在2011年7月13日和2012年1月5日,華澳信托分別發佈延長存續期公告。其中,A類延長至2月25日,B類延長至8月26日。兩次公告中延期的原因,均為“融資方哈爾濱高登置業有限公司申請”。 “如果優先級的投資者都得到瞭兌付,我們可以認為它正常清算完畢。”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師李暘告訴本報記者,“如果它(信托產品)是一個結構化的產品,或者說它的期限不一樣,比方說有一年期的,又有兩年期的。那它隻能說是部分兌付。” “華澳信托說正常分配完畢,但這裡有一個疑惑。”普益財富信托研究員范傑對本報記者表示,“清算完畢是指信托已經達到預定的一些條件,或者實現瞭信托目的,或者不能夠實現信托目的,這三種情況。信托清算時會將信托終止,然後把信托的份額和它的收益分配給受益人,就是已經分配完畢的意思。但是長信2號C類優先級信托現在說來還沒有到期,那它怎麼能算正常清算完畢呢?” 華澳信托《華澳·長信2號-盛和股權投資集合信托計劃季度管理報告》顯示,2月26日,華澳信托完成瞭對長信2號A類優先級信托本金和收益以及對B類優先級信托收益的分配。截至目前,華澳信托網站上尚無對B類、C類優先級信托本金及收益分配的公告。 華澳信托並未對此作出正面回應。記者就長信2號“已經清算完畢”的詳細情況向華澳信托進行瞭求證,該公司工作人員解釋說,“我們提到瞭這個項目已經清算完畢,表示這個項目已經解決掉瞭。”但隨後,該工作人員又表示,“我剛才查瞭一下我們這個清算的概念,可能您對清算的理解有不一樣,你還可以再查詢一下。這是一個新的其他的問題,不在我們回復的范圍裡邊……我可以記下來,有消息可以第一時間通知。” 但截至本報記者發稿時,並未接到華澳信托的回應。 華澳信托的脫險術 根據華澳信托提供給本報記者的回復,華澳信托已與大連實德集團達成庭前和解,且調解協議裡涉及的相關資產已經足值。 “從一般的邏輯上來推理,如果項目公司出現重大變故,那麼華澳信托主張債權的這樣一個條款應該有,如果這樣的條款存在的話,華澳信托贏這個官司是沒有問題的。”范傑說。 然而華澳信托並沒有選擇打手中的這張牌,而是與大連實德集團進行瞭庭前和解。 “法庭在受理民事糾紛案件之後有三個出口,一個是法院判決,另外一個就是撤訴,還有一種就是法院出調解書。如果他們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瞭調解協議,那法院就可以出調解書。”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勁松律師告訴記者。 “我們法律中有一個‘先主張、先受償’的規定。”范傑說,華澳信托通過這種方法實際上實現瞭在沒有法院裁決的同時通過訴訟程序保證自己的優先受償目的。 華澳信托也表示,當項目發生重大事件時,信托公司預估可能發生風險,越快訴訟查封資產,可以越早獲得資產處理的權利,且除抵、質押物外其他查封的資產受償順序也越靠前,所受到損失的機會也就越小。 “對於不可預見的風險,華澳信托采取正常的程序來維護它的權益,這也是對投資者有一個很好的交代。這種行為也會得到投資者的認可,對它以後做業務也是很方便的。”李暘表示。 除此之外,華澳信托在選擇訴訟事項時也似乎另有深意。 “這次涉訴的長盈11號,期限是比較長的。它是兩年期的,兩年之後才會兌付,這中間的變數是相當大的,所以我覺得這一次華澳的訴訟策略是非常到位的,也體現出它一定的風控能力。”范傑對本報記者表示。“之前大傢都說,它可能會選擇長信2號,但是它選擇瞭長盈11號。因為長信2號已經有一部分到期瞭,比較復雜,而長盈11號訴訟起來比較簡單。長盈11號的一個訴訟,我覺得它還是比較合理的。” 風險來臨,信托公司須盡責 “華澳在整個過程中一些主張債權的動作,可以看出來華澳信托的思路非常清晰,動作非常迅速。這樣把可能有問題的項目提前終止,然後想辦法去化解風險。”李暘說。 但是對信托行業來說,比之風險發生後極力化解風險,事先的盡職調查更重要。從國投信托泰萊信托計劃到吉林信托1.5億元騙貸案,信托行業在近年爆發式增長後的風險也越來越多地被暴露出來。信托屬於高端理財,每宗案值都動輒數億,涉及方面又多,因此很容易造成資本市場、產業資本和投資界的動蕩,給投資者帶來恐慌,形成對整個金融市場的不信任。 “全行業應認真反思信托風控,重新審視受托人職責,真正回歸信托業本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不是為瞭牟利,利令智昏。更重要的是,每次金融動蕩,信托總是率先暴露風險,因此有業內人士猜想更大規模的違約違規或將到來,而影響可能波及整個金融系統。”資深信托從業人士孔方撰文指出,受托人的盡職而非逐利沖動是信托行業的立身之本。 “對信托業來說,實際上最怕的風險是像吉林信托被騙——被騙說明信托根本沒有盡到自己的慎重責任,沒有進行盡職調查。”李暘也作出相同的表示。 “我覺得這段時間是信托風險接二連三的一個爆發期。但是從處理的角度來講,監管層應有一個動作,或者是做一些行業的專項整頓。”范傑說。 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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