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星期二

以房產進行抵押時,如何保證擔保債權的安全?

以房產進行抵押時,如何保證擔保債權的安全?

以房產進行抵押時,如何保證擔保債權的安全?


答: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抵押效力分為債權效力和物權效力。如果雙方隻簽訂抵押合同(合同有效),而沒有進行登記,就隻能產生債權效力,也可稱為合同效力,但不能產生物權效力。隻有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瞭抵押權登記後,才能產生物權效力。債權效力和物權效力的法律保障是不同的。就債權效力層面而言,財產所有人可以設立多份抵押合同,並且在法律上都有效,因此,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抵押人的人品,如果抵押人心存惡意,就有可能設立多個抵押關系,產生多個債權人爭奪抵押財產的狀況。並且,如果抵押人惡意申請房屋所有權證掛失,將抵押財產另行轉讓第三人並辦理轉讓登記,由於當前法律有保護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原來的抵押權就會落空。而辦理瞭抵押登記,就會產生物權效力。抵押權的物權效力的法律後果是從法律上限制抵押財產的流轉,並在實現債權時享有優先權。換言之,非經抵押權人同意或擔保債權清償,任何處分該抵押財產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是無效。這樣,就可防止他人爭奪抵押財產,確保擔保債權的實現。因此,以房產進行抵押時,辦理抵押登記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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