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鎮低收入傢庭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管理辦法(試行)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切實幫助低收入職工傢庭改善住房條件,減輕住房貸款還貸壓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是指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對低收入的住房公積金借款職工傢庭發放適當的貸款利息補貼,以減輕借款人傢庭還貸壓力的扶助政策。 第三條貸款貼息堅持先還後貼、年度審核、動態管理、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公積金貸款傢庭貼息受理發放工作。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縣區民政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全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公積金貸款傢庭貼息對象相關信息的核對工作。 第二章貼息對象與條件 第五條貼息對象與條件 (一)在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已辦理瞭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買的自住住房建築面積低於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 (三)傢庭成員在本市無其他自有產權住房; (四)借款人傢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甘肅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借款人在申請貼息前已按借款合同約定正常還貸1年以上,未發生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行為; (六)借款人在貼息年度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但發生下列情況的除外: 1、借款人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重新就業的。2、借款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第六條傢庭成員配偶及實際共同居住且在同一城鎮戶籍滿一年以上的父母及子女可列入傢庭成員。。 第三章貼息額度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額度按上一年度(1-12月份)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的一定比例計算。 (一)借款人傢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貼息年度甘肅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貼息額度比例按上年度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總額的40%計算,其中配偶貼息年度在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貼息額度比例可提高到50%; (二)借款人或傢庭成員在貼息年度享受低保的,貼息額度比例可提高到上年度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總額的60%。 (三)按上述規定計算後當年貼息低於300元的,按300元計算,但不超過當年實際支付利息額;貼息額超過3000元的,按3000元計算發放。 第四章貼息申請材料 第八條借款人在向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貼息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借款人填寫並經傢庭有收入成員工作單位審核蓋章的《蘭州市城鎮低收入傢庭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借款人及傢庭成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填報收入低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收入。 傢庭成員無工作單位或無收入來源的,由所居住社區和街道辦事處審核蓋章。 (二)借款人及傢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證明; (三)授權銀行按月扣劃貸款本息的卡折;(四)上年度的還款明細單; (五)借款人或傢庭成員在申請時未重新就業的,需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已辦理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證明; (六)低保戶需出具《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證》》;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貼息辦理程序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采取借款人申報、中心審核、社會公示、中心發放的辦理程序,貼息申請每年申請審批一次,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每年第一季度,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持有關資料向戶口所在地的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縣、區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申請。 (二)初審。借款人及傢庭成員的工資收入由其工作單位填寫核實,無工作單位的傢庭成員收入由社區填寫核實並經街道辦事處審核;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縣、區管理部對申請資料進行審定,初步擬定貼息對象名單與貼息金額。 (三)審核。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鐵路分中心、縣、區管理部上報的申請資料進行復核,並提請市房產管理部門對借款人及傢庭成員住房情況進行核實,確定貼息對象與貼息金額。 (四)公示。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審核通過後的貼息對象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發放。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每年6月底前將貸款貼息金額轉入貼息對象的銀行還貸存折賬戶內。 第六章其他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貼息所需資金經市財政局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在住房公積金當年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十一條借款人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由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查實及收回貼息資金,取消以後年度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申請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2013年1月1日起試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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