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老當鋪 有盤剝也有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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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當鋪的歷史,雖不能追溯至千年前,但據《南寧市志》記載和老一輩廣西人回憶,廣西的當鋪,比如南寧,在清朝時已經開始發展。 舊當鋪隨時局沉浮 清朝中葉,典當行業逐漸在廣西成長起來。舊南寧的當鋪分為兩種,一種為公營典押,即官府經營,有貧民借貸處和“公押”。1921年10月,廣西省政府通過《貧民借貸處章程》,並設立瞭邕寧第一貧民借貸處,由省庫借撥資金,以較低的利息,對農民發放抵押貸款。而公押開設於1927年,1929年蔣桂戰爭後,公押停業,民間借貸困難,多受高利貸剝削。 另一類為私人獨資或合資經營的“餉押”,它與“公押”同時存在。因此類當鋪開業前,需向官府申報,待批準並獲得類似今營業執照的證件後方可營業。由於當鋪也要向官府交納稅餉若幹,故叫“餉押”。此類當鋪的利潤,官府和當鋪均沾,所以能開得起的多是些有錢有勢,且與官府有一定“關系”的達官貴人。而那些不經官府批準而私下經營的當鋪則被稱為“小押”。 據《南寧市志》及其他相關史料記載,舊南寧有“餉押”十多傢,這些當鋪在市區內星羅棋佈:水閘門今冬泳亭處,有天泰、和泰;倉西門大街(今民生路西段)有同安、廣安;鎮北橋附近有天福、恒孚;此外,還有泰益、和濟等。這些當鋪中,除和泰、同安兩傢為獨資經營外,其他都為合資經營。由於金融不定,到民國十年前後先後停業,從此在南寧私人開設的當鋪再未出現過。 由於典押品多是日常用品,原來的價值就低,再加上在典當時又打瞭折扣,所以每筆營業額都不大。據有關資料,20世紀30年代,廣西農村典當,依據當額分類:1元以下,占35%;1至3元,占40%;3至5元,占15%;5至10元,占7%;10至30元,占2%;30元以上,不到1%。可見,當額為1至5元的當戶占瞭九成。城市典當當額也比較小,據人們對29傢當鋪的統計,1元以下占44%,1至3元占33%,3至5元占13%,5至10元占5%,10元以上占5%。不難看出,農村典當額在5元以下者占全部典當物的八成,城鎮典當額在5元以下者占全部典當物的95%。從典當當額可以看出,光臨當鋪的多是貧民百姓,豪紳貴人是不屑到當鋪去的。 “當票”是當戶和當鋪交易的惟一憑證,當鋪奉行的原則是認票不認人。當鋪根據當物的種類、新舊程度等給予債戶一定的現金,當價一般為當物市價的二至五成。典當期限不限,多則幾年,少則幾天。 典當的通例,為“月不過五”,即自押當那天起,滿瞭一個月後,沒有過五天,這五天不計利息,過瞭五天,就要多計一月的利息。 交易完成以後,“當票”為借貸者所有,到期憑“當票”贖回當物,並將本利一次付清,逾期不贖即為“死當”。但有時因當主無足夠贖錢,亦可交足一期利息,再延長一個當期,這被稱為“換當”,也稱“轉票”。如果當戶無錢贖物,債主便有權沒收當物,拍賣抵賬,此時債務人雖欲再贖也不可能,稱為“斷當”。 對於“斷當”,以前的觀點多認為是當鋪對當戶的壓榨與剝奪,實際上,典商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斷當”的發生,他們在營業中也盡力避免出現“斷當”這一現象。因為“滿當之貨,當店雖得以之變賣,然此實非當業之素願,因典當營業之收入,全在取利,取利之道,必須出本速,而取贖快,如是則資金之流轉易而生息倍;否則資金呆滯,必須待至押品滿期,將貨售出,資金始得回收。故售賣滿貨,實非典當營業之本旨”。實際上,在廣西的典當業中,“斷當”的情況是較少的,據調查廣西29傢當鋪(內有2傢政府舉辦的平民借貸所)“斷當”的情況約占當出總額的15%。 典當旺季在年初 廣西典當業的營業狀況,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每年的舊歷正月與二月,都是典當的興旺季節,但城鎮餉押和農村小押又有不同。 城鎮餉押的營業季節,在一年裡,隻是年底時前來典當者較多,其他時間營業狀況都差不多。年底時,平民需錢過年,再加上債主逼債,去當鋪典當的鬥升小民絡繹不絕,一般的小工商業者也需要資金以購入年貨銷售得利,也去餉押借貸資金。因此,此時為餉押的旺季。 但圩市的當鋪和農村的小押卻有所不同,從總的方面來說,有春當與秋贖之分,也就是春暖當冬衣贖回犁耙,秋後押犁耙贖冬衣,周而復始。具體來說,每個月的情況都不同。一般來說,每年農歷二三月間,春暖花開,耕作開始,農戶就將厚重衣被拿去典當,贖回上年典當的農具進行耕作,典當營業,因而暢旺;四五月為青黃不接之時,農戶需款急如星火,被迫賤價典當;六月炎暑,為閑月,有清水六月之諺;七、八、九、十月之交,新谷登場,雜糧收獲,為贖取時期,典當收回本利;到十一月,前來典當者及取贖者都不多;十二月,典當營業最盛,蓋年關將屆,債主逼債甚急,過年年貨也需預備,農戶將閑置的農具拿去典當,借入資金,以求過年和還債,故此時典當生意最好。 另外,廣西臨近廣東,受其影響,歷來賭風極盛,各階層民眾都有閑時賭一把的嗜好,而在正月,正是休閑時間,隨處可見賭攤,賭徒在缺乏賭資時,就會想法典當一切可以典當的東西,取得本錢,再去賭博,以求翻本。在廣西各地,歌圩(每年舊歷二月初到二月底,大部分地方都要舉行歌會,因歌會地點多在圩市,故稱歌圩)自古就盛行。廣西農村的歌圩原是民間為祈禱豐收而舉行的,青年男女也通過這個機會互相認識,但到瞭民國時期,一些地方歌圩的本質就變瞭。如在北流、博白、岑溪等地,每逢歌會時節,地方上的商人、賭頭等人就在圩市搭建草棚,聘請善唱歌的歌娘唱歌,吸引各村寨群眾前來和歌娘對唱,本領高的歌手可以獲得獎勵。商人乘機擺攤設點,大做生意,賭頭也開設賭攤,吸引賭徒。據賈農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的調查,“如果歌棚主人是開設賭博的,他就可以更多的賭徒,騙得更多的金錢”。因此,很多圩市的當鋪或小押就有專門針對賭徒放貸的業務,而在歌圩期間,也正是各當鋪生意的旺盛時期。這種典當得到資金用於賭博等不正當途徑的借貸對債戶和社會帶來的無疑是種負作用。 典當也有積極作用 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業,典當既有乘人之危,巧取豪奪的性質,民間流行“上當”一詞即是如此而來;又有濟人之急,起到為人排難解憂的作用。 典當手續之簡便,為任何金融機構所不及,任何有當物的人都可利用一般的借貸,多需要有保人,債主才肯借出,但典當無此規定,典當采取質押貸款,使債戶能夠免去人情之苦。隻要有當物,也不問借貸用途,也不管價值大小,均可借貸,這就適合債戶的要求。再加上典當期限可長可短,當戶還可以利用付利換票的方法延長當期,這就大大方便瞭借貸者。 如果將典當與預賣作物相比,就可以看出後者遠比前者殘酷。農民預賣糧食時,正是糧價低廉之際,而借入現金購買糧食時,恰為糧價高漲之時,債主利用季節差價,賺取高額利潤,農民則在借貸過程中受雙重剝削。而典當則不同,每逢年關,也正是債主逼債時候,人們也需要現金購買年貨,以求過個像樣的年,對於一般人傢,資金都很緊張,向人借貸也來不及,這時,農民就可以把犁耙等暫時用不上的農具及蚊帳等物拿去典當,解決燃眉之急;在春暖花開之時,也是青黃不接時節,此時,冬天的厚重棉被、衣服,就可以拿去典當,換得現金,用於生活或換回冬天典當的犁耙農具,用於生產。如此周而復始,既不影響生產生活,又勝過上門求人之難。另外,假如一個人在遇到困難而無人幫助時,或一個人遠在異鄉借貸無門時,也可通過典當自己的隨身物品而取得急需的現金。而典當“認物不認人”的特點,經營靈活且方便高效的優越性,最適合廣大城鄉居民解燃眉之急。 另一方面,一般高利貸的借貸利率也往往除瞭根據淡旺季節、期限長短、資金供求狀況、通貨膨脹率的高低等因素考慮之外,還特別受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之間的親疏遠近關系所決定。即親近者則貸之或可能降利,而疏遠者則拒貸或加利,致使民間高利貸總是在一定范圍的社會群體中進行,債務人借入錢糧,往往既付出高息又欠下人情。相比之下,典當的利息就較為固定,典當行認物不認人,隻要債務人擔保物品符合條件,則貸款時來者不拒。典當行這種惟當物是從、不講人情的間接信用特點,使不少借貸者深感滿意。 當鋪為當戶寄存物資提供瞭場所。當戶將自己的物品存放在當鋪,既可以取得急需的現金,而且貨物也很安全。 稅金成為政府收入的來源之一。和其他高利貸相比,一般的高利貸者賺取的利潤,均歸自己所有,不需向政府交納任何稅金,而典當經營時交納的稅金卻在政府的財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 清初,政府對典當的征稅額較輕,每傢當鋪每年僅納稅白銀5兩。典當稅金在政府的財政來源中所占地位無足輕重。清末,由於國傢財政的緊張和對外賠款的增多,當鋪納稅大大增加。當政府的財政遇到困難時,向當鋪征收的捐稅成為解決財政困難的一個重要途徑。這樣,當鋪所納的捐稅也緩解瞭政府的財政緊張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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