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 保證人責任被免除

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 保證人責任被免除

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 保證人責任被免除


 

82,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件,因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怠於行使權利,被判駁回原訴訟請求。

2009127,原告劉某與某自然村簽訂瞭一份建橋協議。同年10月工程驗收合格,發包方某自然村承諾2010510前付清所欠工程款5190元,並由被告曾某擔保。嗣後,發包方一直未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遂訴請被告曾某承擔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保證人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而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該案原告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曾某主張權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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