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的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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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疑惑的是物權法第224條的最後一層內容,即“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此項規定的必要性和可適性值得懷疑,因為所有的票據類權利的特殊性就在於權利與票據本身完全是一體化的,沒有票據則根本無法行使票據權利,故沒有權利憑證卻在實際中能夠設定質權的可能性極為少見,但在存單質押中尚有存續的餘地。 存單等金融憑證的質押是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其中卻存在很大的風險,往往可能使得該質押擔保完全落空。筆者認為,根據存單類質押的基本原理,其避免風險的關鍵措施是“核押”。 (一)存單類金融憑證質押的成立方式及其風險特征 存單質押的成立方式有兩種:一是簽訂質押合同加存單交付的普通方式;二是簡單交付占有的簡易方式。存單質押雖在法律上屬於權利質押,但仍然要適用動產質押的“占有”規則,債權人必須實際占有存單。否則,無論簽訂何種質押合同或設定何種質押條款,均使得質押合同不成立。 債權人的風險主要有兩種可能:一是存單本身的真實性問題;二是存單資金的流失的問題。如果存單本身系不可兌的非真實金融權利憑證,則名義上在該存單中簽章的金融機構不會承擔任何存兌責任,債權人接受的存單質押等於一紙空文,沒有任何權利保障可言;同樣,即便是真實的存單質押也存在一定的風險。由於在存儲法律關系中對存款人設立瞭一項重要的權利保障制度,即存單的“掛失”制度。當質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質押後的存單又掛失時,存單的簽發金融機構在符合條件時是不能阻止存單所有人的此項行為的,從而使得債權人所接受的存單質押資金處於隨時可能被支取或流失的不安全狀態之中。正是由於存單權利的行使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與存單本身相分離的特殊性,使得債權人在接受存單質押時存在著固有風險。 (二)“核押”是避免金融權利憑證質押風險的有效措施 “核押”是指簽發存單的金融機構對所擬質押存單真實性的再確認行為,其既包括對存單本身真實性的確認,也包括對質押意思的登記。核押的法律價值在於,存單一經簽發行核押後則該金融機構負有不得再對該存單“掛失”且不得使存單資金被支取的法定義務。否則,核押機構應當對債權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顯然,核押是債權人(質權人)轉化擔保風險的一種有效方式。但必須明確的是,核押既不是存單質押的成立條件,也不是質權人的法定義務,其隻是質權人可自主采取的一種風險防范措施。在核押前,質押風險應當由質權人承擔,但核押後的風險則完全轉移到存單簽發行。可見,核押是應質權人的要求而給存單簽發行設定的一項義務,且真實存單的簽發行在面對核押要求時,是無權拒絕“核押”義務的。 當存單權利人對已經被核押的存單喪失持有時,即可根據掛失制度救濟其票據權利,待獲得權利保障後,仍可以行使權利質押。其質押權自存單債務人銀行履行瞭登記手續後成立。 推薦閱讀: 上海黃金交易所2010年9月2日交易行情來源:上海黃金交易所 淺析動產典當風險規避來源:金德信典當行 .. 房產證借給他人抵押貸款 市民被判返還本息來源:東楚晚報 編.. 汽車經銷商缺錢進新車 典當商品車融資來源:法制晚報 編輯.. 在典當行工作一年的感想來源:金德信典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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