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相關問題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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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規定確定瞭隻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傢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 有關利率的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傢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本條同時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關於支付利息的期限。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關於借款期限。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如果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隨時還款,貸款方可以隨時要求還款。 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通則對借款糾紛規定瞭2年的訴訟時效,但這裡所指的2年並不是簡單地從借款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2013年12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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