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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目前有60多傢典當行,行業的服務主體70%是房地產抵押業務。他們本該是魚兒與水的關系,可如今雙方卻走上法庭。沈陽一典當行將200萬元資金“放”給瞭兩傢房地產公司,原指望能按期收回本息,可是,沒想到,收款一波三折,眼看著利息攀升:200萬元欠款,變成瞭29.5萬元利息和250萬欠款,進而又生出71.4萬元的利息……法庭上,典當行要按預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房地產公司稱合同無效,爭執不休。
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個小時的庭前詢問結束後,審判長說:“這個案子很典型,很有代表性。”
救人水火:兩天放款200萬
8月3日下午,沈陽鑫通典當行法定代表人劉女士來到本報介紹事情的經過。劉女士說,在2007年3月,遼中縣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和遼寧嘉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多次找到她的典當行,稱他們在遼中縣正在建設商品房已經到瞭收尾工程的關鍵時期,急需200萬元資金。“3月26日,我們到遼中進行瞭考察,覺得該項目利國利民,應該支持企業渡過難關,於是在當天下午雙方負責人親自簽訂瞭一份《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書》,金額200萬元,期限至2007年4月10日。第二天9時,在銀行剛開門營業後,我就把200萬打到它們的賬戶上。可以說,兩天時間把錢打過去,就等於救瞭這個企業。”
可是劉女士說,合同到期後,對方還瞭利息29.5萬元,但是本金分文未付。於是,7月26日雙方撕掉瞭《合同》,重新簽訂瞭一份《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欠款金額250萬元,約定用已竣工樓房抵償。
情況突變:還款按銀行利息算賬
由《合同書》延續到《協議書》,內容簡單明瞭。然而,事情的發展走向並不簡單瞭。記者從沈陽鑫通典當行提供的一份資料上面看到,遼寧嘉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分別於2007年12月27日、2008年12月17日、2009年1月23日和2009年5月7日給付鑫通典當行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和40萬元,共170萬元。按照鑫通典當行的說法,還應該歸還80萬元欠款,利息71.4萬元。《合同書》的200萬元借款是如何演變成《協議書》中的250萬元這個數字呢?劉女士解釋說:“當時給我的是17套房產,給我們的價格是很高的,考慮到房產市場價格浮動大,變現後甚至都回收不到200萬元,因此雙方都同意這個金額的。”
那麼,利息71.4萬元又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呢?劉女士說:“71.4萬元的構成是按照在2008年初把房子賣掉,結果他們把房子賣出瞭,錢卻沒有給付我們。根據國傢《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月利息千分之八,綜合費率千分之二十七,兩者加在一起就是71.4萬元。”
劉女士帶著這種思路,於今年4月把上述兩傢房地產公司告上瞭法庭,可是她並沒有如願地討回她的錢財。記者在遼中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中看到,被告被要求在10日內給付原告30萬元本金外,利息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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